婚外赠与141万元被认定无效 法院判第三者全额返还并付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行为是否有效?此兼具法律与道德争议的社会问题,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的最新判决中得到明确回应。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周某2000年与赵某登记结婚后,长期与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2015年至2024年间,周某通过电子支付累计向徐某转账141万元,徐某其间返还37万元。2024年——赵某发现后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追回对应的财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三重法律关系:其一,赠与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相关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单方处分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其二,婚外关系明显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相关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其三,徐某虽辩称部分款项用于子女抚养,但抚养费主张与本案财产返还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另案处理。法律专家指出,该判决反映了三上的司法取向:一是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司法保护,二是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三是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对“已消费款项仍应返还”的认定,深入明确了裁判规则:财产性质不会因具体用途而发生转化。就社会影响而言,该案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更清晰的裁判指引。数据显示,全国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婚外情财产纠纷年均增长约12%,其中涉及大额财产处置的占比约37%。本案通过厘清“抚养义务”与“财产返还”的边界,在兼顾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婚姻家庭的财产秩序。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共同财产与共同责任构成婚姻制度的重要基础。对婚外赠与采取“依法否定、责令返还”的裁判立场,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划清了公序良俗的底线。推动家庭关系回归尊重与诚信,既需要当事人守法自律,也需要社会在法治框架下形成更清晰的价值共识与行为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