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在建设世界最大国家公园体系的进程中,既把最需要保护的区域守住守牢,又让管理更有章法、发展更可持续、群众更有获得感?
随着国家公园建设从“试点探索”走向“体系推进”,一些关键议题愈发突出:新国家公园如何科学遴选、依法设立;核心区域如何实现最严格保护;不同类型国家公园如何避免“一刀切”;社区发展与生态保护如何相互促进;公众如何从旁观走向参与。
原因——国家公园承载的是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与最重要的自然遗产,其保护对象涵盖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典型生态系统和独特自然景观等多重价值,生态地理差异显著、管理目标各有侧重。
以三江源国家公园为例,其作为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水资源保护与生态安全屏障功能突出;大熊猫、东北虎豹等国家公园则以濒危物种及栖息地完整性为核心。
资源禀赋、生态敏感性、人口分布与产业形态的差异,决定了国家公园治理必须既有统一制度框架,也要保留因地施策空间。
此前实践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在设立程序、空间边界、差别化管控、执法衔接、社区共建等方面仍需更高层级、更稳定、更可预期的法治供给,以降低制度成本、提升治理效能。
影响——国家公园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国家公园从建设理念、管理规则到设立程序都将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公园空间布局与设立的制度路径:根据自然生态空间分布和系统性保护需要编制空间布局方案,遴选候选区;候选区需依方案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具备条件后提出设立申请,经国务院批准方可设立。
这一安排释放出清晰信号:国家公园扩围不是简单“追数量”,而是依法依规、立足实际,遵循“成熟一个、设立一个”,以质量和成效为先。
其次,法律推动分区分类治理更加清晰。
国家公园划分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有助于在最严格保护与科学利用之间建立稳定边界,减少管理的模糊地带与执行落差。
再次,法律强调差别化、弹性管理,回应了我国国家公园类型多样、保护目标不同的现实需求,为各地探索更贴合实际的具体办法预留空间,利于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更重要的是,国家公园作为普惠性的生态产品,其制度完善将提升生态服务供给能力,带动自然教育、生态体验、绿色产业等规范发展,进而在更大范围内增进民生福祉、强化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对策——推进法律落地见效,关键在于把“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规则”,把“宏观框架”落到“具体清单”。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与依法设立并重。
围绕空间布局方案,完善候选区前期评估、边界划定、资源底数调查、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确保设立条件成熟、程序规范、责任清晰。
二是把分区管控做实做细。
核心保护区坚持最严格保护,聚焦生态系统完整性与关键栖息地安全;一般控制区在不破坏生态系统前提下,明确科学研究、自然教育、生态体验等活动边界与承载规模,形成可核查、可执行的管控规则。
三是完善“一园一策”的配套制度体系。
针对不同国家公园保护重点、风险类型和治理难点,细化管理办法、执法协作、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巡护监测规范等,实现制度供给与实际问题精准对接。
四是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社区共建共享。
在具备条件区域探索“生态保护+绿色产业”协同模式,鼓励社区居民通过旅游接待、民俗展示、特色农产品等方式增收,同时建立更稳定的利益联结与生态补偿机制,让保护成为可持续的共同选择。
五是扩大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渠道。
通过国家公园免费开放日、志愿服务、科普宣传与自然教育等方式,增强公众亲近自然、理解保护的机会,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前景——从首批国家公园建设成效来看,我国国家公园体系已具备从试点向深化拓展的基础。
国家公园法实施后,将进一步统一规则、稳定预期,推动管理标准更清晰、执法衔接更顺畅、区域协同更紧密。
可以预期,未来一段时期,国家公园设立将更加注重系统性保护与代表性布局,扩围节奏更强调“提质增效”;治理方式将从经验驱动转向制度驱动;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的结合将更加紧密。
随着配套制度逐步完善、监测评估能力持续提升、公众参与更为常态化,国家公园将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守护生物多样性宝库、提供更高品质生态产品发挥更突出作用。
国家公园承载着保护自然生态、传承自然遗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使命。
国家公园法的施行,不仅是一部法律的诞生,更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实践的重大跃升。
在法治护航下,坚持系统保护、科学治理、全民共享,中华大地上的生态瑰宝必将绽放更加绚丽的光彩,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