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辅助驾驶状态下驾驶人刑责 醉驾使用"智驾神器"案入选指导案例

近年来,车载辅助驾驶技术加速普及,在缓解驾驶疲劳、提升驾驶体验的同时,也引发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部分驾驶人在启用辅助驾驶后放松警惕,出现玩手机、长时间脱手、甚至离开主驾座位等危险行为;个别人员还购买、加装所谓“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绕过车辆对驾驶员注意力与握持状态的监测,使机动车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继续行驶。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亟需在司法裁判尺度与社会行为边界上作出明确指引。 一是问题:技术应用拓展与安全责任认知错位叠加,催生“人机责任”争议。部分驾驶人误将辅助驾驶等同于自动驾驶,认为系统介入即可“放手放眼”,甚至“脱座休息”,对自身仍为驾驶主体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一旦发生事故或被查获,容易出现“系统在开车、责任不在我”的错误辩解,给执法司法带来认定难点,也对公众形成误导。 二是原因:技术边界、侥幸心理与违规配件共同作用。首先,当前车载辅助驾驶多属于辅助性质,离开驾驶员持续接管仍可能出现识别误差、道路环境适配不足等风险,客观上要求驾驶员保持注意并随时接管。其次,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往往伴随侥幸心理,试图借助技术手段降低被发现概率。再次,市场上存在迎合违规需求的非法配件,打着“解放双手”的噱头,实质上削弱甚至屏蔽安全监测机制,放大了风险外溢效应。 三是影响:司法规则明确有助于压实责任链条,形成可预期的行为边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以指导性案例271号为代表,裁判要旨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对于“行为人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并私装配件逃避监测,即使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的情形,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厘清了技术介入条件下的责任归属,有助于遏制以技术之名规避监管的趋势。 案例事实显示: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启用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后,利用私装的逃避监测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有效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本人转至副驾驶座位睡觉。经检测,其涉嫌醉驾。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生效。该案以清晰的裁判逻辑表明:是否构成有关罪名,关键不在于是否“手握方向盘”或是否“坐在主驾位”,而在于行为人是否仍处于驾驶主体地位并实施了危及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尤其是酒后驾驶叠加“逃避监测”的情形,更具社会危害性。 四是对策:以司法指引为牵引,推动多方协同治理。其一,驾驶人层面要树牢“技术是辅助、责任在本人”的底线意识,做到启用辅助驾驶也不分心、不脱手、不脱座,特别是坚决杜绝酒后驾驶。其二,执法司法层面可在既有规则基础上更细化取证与认定要点,针对“逃避监测配件”“长时间脱手脱座”等高危行为加强执法提示与风险教育,形成更强震慑。其三,行业与市场监管层面应加大对非法改装、违规销售相关配件的治理力度,压缩灰色市场空间;同时推动企业完善人机交互与安全冗余机制,强化对异常驾驶行为的识别与干预,减少系统被规避的可能。其四,社会层面应通过普法宣传将指导案例的规则讲清讲透,纠正对辅助驾驶的误读,形成共同遵守的交通安全共识。 五是前景:规则明晰将推动“技术进步与安全底线”同向发力。随着智能化持续发展,驾驶场景中人机协同将更加普遍,相关法律适用也将面临更多新情况。此次指导性案例集中发布,不仅明确辅助驾驶情境下“驾驶主体不变、责任不减”的基本原则,也发出鲜明信号:任何以技术包装的危险驾驶行为,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预计在司法规则引领、监管治理加强与社会共识提升的共同作用下,辅助驾驶的应用将更加规范,公众对道路安全的风险认知也将更为清晰。

辅助驾驶技术是交通领域的进步,但技术进步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无论车辆配备多先进的系统,驾驶人始终是安全责任的第一主体。只有将技术创新、法律规范和安全意识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