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的那个隐形坐标,也就是合同相对性

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司法裁判中的那个隐形坐标,也就是合同相对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2022年第9期报道了这么个案例,“车某诉连云港亲亲袋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当时瞎掺和,直接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事,把商场给推出来担责。这种做法可太离谱了,完全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来该当事人自己解决的问题,全扔给了第三人。 我跟大家讲这些,可不是想挑法官的刺。只是想提醒大家一句:哪怕经验再老到,理论基础也不能忘。要是只知道照着判例死搬硬套,不愿意接触学术观点,到了复杂案子里肯定会露怯。有人曾经说过:“看学术期刊?那都是垃圾,法官根本不看。”我当时就反驳了他:“你要是想让年轻律师进步快,最好的办法就是先去读法官写的书和判例解读。” 但光有判例还不行。当遇到法律没明文规定的情况时,解释法律就是律师最硬的本事。这时候就得靠厚实的学术底子撑场面了。我这里给大家推荐两本书常翻翻:一本是《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另一本是《裁判的方法》。 其实,这合同相对性这根“法锁”,早在两千年前的罗马法里就有说法了。罗马法把诉讼分成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两大类。物权是绝对权,谁都能主张;债权是相对权,只能找特定的债务人要钱。这种想法后来被大陆法系继承了下来——债只约束当事人自己,外人根本别想插手。 看看近现代的民法典就更明白了。《民法典》里的522条、524条、535条都把这个原则给写进去了。要弄懂这些条文,得先把债权和物权的本质区别吃透:一个对人、一个对世;一个能自由约定、一个得公示公信。这样就衍生出了两套完全不同的制度规则:债务怎么设立、变更、转移,跟物权怎么登记、怎么主张权利,那是完全两码事。 所以说合同相对性有四个大围墙给它死死守住。第一个就是主体围墙:合同只在特定的两个人之间生效,非当事人别想对对方提要求或告状;第二个是内容围墙:权利义务只属于当事人自己;第三个是责任围墙:违约责任只能在这两个人之间跑;第四个例外的破墙情况也有不少: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之类的规矩。不过这得法律明文允许才行。 咱们再回过头来看价值层面:为啥这道锁不能随便解开?因为它是意思自治的护城河啊。合同从要约到承诺全是当事人自己博弈出来的结果;相对性正好划定了这种自由的边界。如果随便就让第三人来负责就乱套了;交易成本会蹭蹭往上涨;这也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需求之一。 最后给大家梳理几个裁判规则:比如最高院那个(2007)民一终字第39号案例里就说了:施工合同只管发包人和承包人;合作开发方不用背连带责任——这就是施工合同的防火墙。再比如商品房买卖纠纷里不能随便拆锁:开发商欠交不了房子还得赔购房者;拆迁协议只能管开发商和拆迁公司之间的事儿;这也不能当对购房者的免责借口。房贷纠纷里也是这样:房子合同解除了银行不能直接找开发商要钱;只有购房者不积极催要时银行才能用代位权——代位权是最后的钥匙而不是万能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