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近日公布的一起改判案件,为准确认定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提供了重要参考。该案涉及一名未婚母亲的送养行为,经历一审有罪、二审改判无罪——表明了司法纠错机制的运行——也反映了司法对法治原则的坚持。案件事实较为清楚。2017年9月,樊某的男友秦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樊某随后产下一名女婴。因未婚先孕不敢告知家人,加之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抚养,樊某产生送养孩子的想法。经朋友介绍,她与长期无子、收养意愿强烈的黄某一家取得联系。黄某夫妇曾两次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均失败,对收养孩子期待强烈。双方沟通了解后,樊某确认黄某具备相应抚养条件且收养意愿明确。2018年1月,双方签订送养协议,约定探望权等事项。黄某夫妇向樊某支付43000元、向介绍人洪某支付2000元后,将女婴带回抚养。 一审判决认定樊某构成拐卖儿童罪,理由是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该认定也引发了对民间送养行为法律性质的讨论。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改判无罪,其法律分析具有参考意义。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指出,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本案中,樊某因生活困难、缺乏抚养能力而将亲生子女送人,并非为牟利。她在决定送养前,对黄某的抚养意愿、经济能力和生活条件进行了考察。更重要的是,樊某未主动索要钱款,也未就金额讨价还价,对应的款项系收养方主动给予的感谢费和补偿费用。综合上述事实,樊某行为属于民间送养,不宜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该判决为民间送养行为的界定提供了更清晰的判断思路。现实中,受收养程序规范性与可及性等因素影响,民间送养仍时有发生。如何在保护儿童权益的前提下,对确实无力抚养的父母给予必要的法律保障,是司法实践需要面对的问题。二审判决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表现、经济状况各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审查路径。 从法律原理看,拐卖儿童罪的核心在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对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不应仅因存在费用流转就直接推定成立,而应结合是否主动索取、是否以交易方式讨价还价、款项性质与用途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樊某作为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未婚母亲,收取的款项主要用于分娩医疗支出及缓解生活困难,并非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这与以儿童为“商品”进行买卖的典型拐卖行为存在明显差异。 该案改判也体现出司法对弱势群体处境的关注。未婚母亲可能面临现实压力与经济困境,鉴于此,如仅因收取必要的补偿费用即认定犯罪,容易导致评价失衡。通过本案处理,司法发出清晰信号:对真正的拐卖儿童犯罪必须依法严惩,同时也应当区分情形,对确无抚养能力的父母给予必要的理解与保护。 从制度完善角度看,本案也提示收养制度建设仍需推进。若收养程序更便捷、成本更可控,民间送养发生的空间可能相应缩小。对于民间送养中可能出现的费用补偿问题,也有必要继续明确规范和裁判指引,以在保护儿童权益与尊重送养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更稳妥的平衡。
这起案件的改判过程表明了司法体系的自我纠错能力,也折射出社会治理中的现实复杂性;在依法维护儿童权益底线的同时,如何在个案中作出更准确的评价、避免将困难处境简单等同于犯罪,考验着裁判的精细化水平。随着民法典有关制度的深入落实,构建更细致、更可操作的家事裁判规则,仍有待立法、司法与社会各方持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