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于2025年2月。北京某公司员工朱某在公司库房内对同部门女员工王某实施了不当身体接触。王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朱某行为构成猥亵——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对对应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员工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属于重大失职或违规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朱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岗位为运营管理。2025年5月12日,公司与朱某进行正式谈话。在《案件约谈记录》中,朱某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称“在某库房内亲了下我部门的女员工王某,后来她就报警了”,并承认“犯了猥亵罪,拘留了5天”。据此,公司向朱某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朱某对解除决定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索赔16万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朱某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公司依据《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一审法院遂驳回朱某全部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这起案件提示,职场行为有明确边界。对他人实施猥亵不仅违法,也会对他人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用人单位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是维护管理秩序、保护其他员工权益的必要措施。案件也表明,在员工因自身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依法应得到支持。从劳动法角度看,用人单位与员工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实施违法行为。员工因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人事处理措施,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基本的公平原则。
该案折射出法治社会对职场文明的双重要求: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坚决惩戒越界行为。个人行为一旦突破法律底线,任何以“未构成犯罪”为由的免责主张都难以成立。这也提示我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需要制度约束与道德自律并行,也需要司法裁判持续明确规则与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