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平时买东西最怕遇到“送”字,实际上到手的往往和承诺的相差甚远。尤其是在“3·15”消费权益日刚过,为了帮大家守住“钱袋子”,雁峰区人民法院这回可是下了大力气,通过典型案例给大家伙儿上了一课。 事儿得从2024年7月说起,万女士在微信上找了个维修站的人聊租车。那人拍着胸脯说:“你要是租满十个月,车就直接归你!”听着这优惠,万女士当天就把合同签了。为了拿到车,她还按照对方的指引,另外跟第三方公司签了电池租赁合同。 接下来的十个月里,万女士特别守规矩,按时把车架租金3000元和电池租金3069元全都付清了。本以为租期满了就能开开心心把车开走,谁知道去取车时却被狠狠打脸。维修站的人说:“我们送的只是车架,电池你还得接着租或者掏钱买。” 这不明摆着是忽悠人吗?万女士气不过,直接把维修站告上了法庭。她要求对方三倍赔偿电池的费用,还退还多收的300块钱,并且给个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维修站员工当初答应送车的那句话就是立了军令状,现在不能当耳旁风。按照大家的日常理解,“送车”肯定是指能开的完整电动车,电池作为关键部件必须得在里头。既然当初你答应得好好的,就不能事后翻脸不认人。 最后法院判维修站必须把完整的电动车(含电池)给万女士;如果实在交不出来,就给3500元作为补偿;至于那300块钱是没理由收的,必须退回去。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气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没改。 法官特意提醒大伙:在签合同尤其是面对“以租代购”这类新型模式时,得长个心眼儿。商家口头答应的事最好留个心眼儿取证,把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录下来,或者直接写进书面合同里。大家千万别轻信那些模糊的宣传话术,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