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租代售、虚构用途的合同诈骗呈现“专业化伪装”特征。
终审裁判显示,付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编造工程用途、隐瞒真实意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发于2025年3月,二人对外宣称租机用于“挖鱼塘”,并通过伪造“申请书”等方式增强可信度,分别以每月2.65万元、3.4万元租得两台挖掘机后,随即寻找二手交易渠道,谎称设备为唐某自有“闲置资产”,准备转手套现。
买家在核验设备使用细节和技术参数时察觉异常,通过机身留存联系方式核实后报警,租赁方迅速处置,案件随即进入司法程序。
原因——“侥幸心理+错误认知+利益驱动”叠加,诱发从病榻走向违法。
值得关注的是,唐某身患尿毒症,经济压力与治疗负担客观存在,但并非其违法的法定理由。
案件中,付某以“热心照料”建立信任后抛出所谓“赚快钱”方案,并以“重病不会被判刑”等说法进行蛊惑,试图以错误的法律观念消解同伙顾虑。
事实上,我国刑事司法对患病人员的处理有严格法定条件与程序,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等措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医学鉴定与风险评估,绝不存在所谓“重病免刑”的简单结论。
付某利用信息不对称与情感绑架制造“免罚幻觉”,使唐某在侥幸心理驱动下作出错误选择,最终酿成违法后果。
影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抬升经营成本与社会信任成本。
工程机械租赁和二手交易链条长、流通快,一旦出现以租代售、以租抵押、虚构权属等行为,将直接冲击行业信用体系:其一,租赁方资产安全受损,设备一旦流入二手市场,追索成本高、周期长;其二,二手买家面临“来源不明、权属瑕疵”风险,正常交易意愿被削弱;其三,行业不得不增加审查、定位、保险等成本,最终传导至市场价格。
该案虽因核验及时未能完成交易,但其行为已对交易秩序造成现实威胁,也提示相关领域需进一步织密风控网络。
对策——司法严惩与行业治理并重,压缩“以租代售”操作空间。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体现对合同诈骗依法从严惩治的导向: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付某不服上诉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源头治理看,建议多措并举: 一是租赁企业强化“人、证、用途、履约”全流程核验,建立承租人身份核对、保证金与担保机制、设备使用场景抽查制度。
二是完善设备数字化管理,通过定位、电子围栏、远程锁机等技术手段,提高异常移动预警能力。
三是二手交易环节加强权属审查,建立设备识别码、租赁状态查询、交易留痕等制度,推动形成可追溯链条。
四是加强普法宣传,重点纠正“患病可免责”“签了合同就可随意处置”等认识误区,引导群众以合法路径纾困。
前景——以案释法促规范,工程机械交易有望迈向更高水平信用治理。
随着设备租赁与二手交易日益活跃,相关纠纷和犯罪也呈现跨环节、链条化特点。
未来,司法机关将持续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明理,推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规则更清晰可见;行业监管与企业内控也将向数据化、标准化升级,促使“权属清晰、流转可查、风险可控”成为行业共识。
对个体而言,困难时期更需守住法律底线,任何寄望“钻空子”的捷径,都可能以更高代价回到现实。
这起案件犹如一面多棱镜,既折射出普法教育在特殊群体中的薄弱环节,也映照出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立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而正确的法律认知才是每个公民最可靠的"护身符"。
此案的审结,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也将推动全社会法治意识的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