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央行、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及其衍生业务作出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更加系统化、制度化。
虚拟货币缺乏法律地位,不具备货币属性。
根据通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定的数字资产,其价值波动剧烈,风险极大。
我国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范围涵盖多个方面。
根据通知,禁止范围包括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
此外,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也被纳入禁止范围。
跨境风险传导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
为此,通知首次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这一规定有效堵住了通过境外发行虚拟货币规避监管的漏洞。
稳定币监管实现首次明确规范。
近期稳定币成为投机炒作的新热点。
通知首次规定,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这一规定有力保护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金融安全。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成为新的风险点。
通知首次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概念,即使用加密技术以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成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权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这种做法看似"低门槛投资",实际上充斥投机炒作。
例如,将一栋价值千万的房产分成千万份"数字代币"出售,声称购买者可获得房产所有权和租金收益,本质上是变相融资和非法集资。
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挖矿"活动面临全面管控。
虚拟货币"挖矿"消耗大量电力资源,产生严重的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这一举措既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也是推进绿色发展、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部门联合发文,既是对虚拟货币炒作与变种风险的再提醒、再压实,也是对市场边界与法治底线的再宣示。
越是在概念更迭加快、技术包装更强的时期,越要坚持依法治理、协同治理与源头治理,让各类金融活动在可监管、可追溯、可问责的轨道上运行,为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