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发布 重点整治水电气暖行业垄断行为

问题:公用事业关系千家万户,是居民生活与城市运转的基础保障;由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普遍依托管网、电网等关键基础设施运行,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公共性和网络性,部分环节天然存进入壁垒,容易形成自然垄断或在特许经营框架下呈现“单一供给”的格局。近年来,个别经营主体利用基础设施控制优势,将市场力量延伸至上下游竞争性环节,或通过限定交易、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并损害消费者利益,成为公用事业领域治理的突出痛点。 原因:一上,自然垄断环节决定了基础设施的排他性与不可复制性,市场竞争难以像一般商品那样充分展开,经营者对网络设施和接入条件的控制,容易演化为对交易机会的控制。另一方面,公用事业服务往往具有政策属性与强监管特征,涉及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特许经营管理等多重制度安排,规则边界如果不够清晰,容易出现“以保障供应为由”扩大经营权限、变相实施排他做法的空间。同时,公用事业链条不断延伸,从基础供给到工程安装、维修维护、计量检测、终端销售等环节,一旦缺乏明确的竞争规则与执法尺度,垄断优势向关联市场外溢的风险随之上升。 影响:垄断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提高交易成本、压缩选择空间,影响中小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的机会,进而降低服务效率与创新动力。对消费者而言,可能表现为服务选择受限、附加收费或捆绑服务增加、投诉处理不畅等体验下降问题。对行业发展而言,若垄断优势长期固化,容易形成“重扩张轻服务”“重排他轻透明”的不良激励,阻碍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也不利于构建统一大市场和更高水平的公平竞争环境。更重要的是,公用事业事关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市场秩序失范还可能带来社会风险与治理成本上升。 对策:此次出台的《指南》坚持问题导向与行业实际相结合,通过系统化规则安排,为执法与合规提供更明确的“尺子”。其一,有关市场界定上,《指南》强调结合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开展需求替代与供给替代分析,并明确依托物理网络或关键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地域市场通常以网络覆盖范围为边界;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的,还可考虑实施机构选择特许经营者的竞争范围。这有助于执法中更准确识别市场边界,防止概念模糊导致执法失准或监管空白。其二,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指南》将“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回应了公用事业竞争结构的核心特征,为判断支配地位提供更可操作的依据。其三,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上,《指南》针对瓶装液化气等领域多发的协议行为,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领域较常见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情形,更细化表现形式,明确红线与底线。同时,考虑到居民用水电气热价格多实行政府定价,《指南》对涉价格行为的适用边界作出明确,聚焦于执行政府依法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既维护监管严肃性,也避免将依法定价与市场违法混为一谈。其四,制度衔接与治理合力上,《指南》以反垄断执法调查、经营者集中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协同监管等机制构建系统框架,并鼓励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强化合规激励与社会监督渠道,从源头降低垄断风险。 前景:随着《指南》落地实施,公用事业领域的竞争规则将更清晰、执法尺度更统一、合规预期更稳定。可以预期,围绕关键基础设施接入、关联服务捆绑、排他性安排等焦点问题,监管将更强调依法合规、程序透明与证据规则,推动经营者在保障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数字化管理与精细化运营增强竞争力。另外,随着公平竞争审查与特许经营管理进一步衔接,地方在引入社会资本、推进项目运营、完善收费与服务标准等也将获得更明确的政策指引,有助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长远看,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制度的完善,将与保供稳价、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大市场等目标形成合力,推动公共服务从“保基本”向“提质量、增效率、强透明”加速迈进。

公用事业关乎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其市场秩序的规范程度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此次指南的出台,既是对市场失序行为的有力纠偏,更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制度性保障。唯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才能真正实现公用事业领域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