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撤场,公司突然单方面把合同给解除了,一分钱补偿金都不给,这就太欺负人了!

事情是这样的,张某某在2007年10月入职了一家物业服务公司,一直在空调机房做运行维护。到了2013年1月,他们俩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来打算一直在这儿干下去,可谁想到呢,2025年1月因为项目撤场,公司突然单方面把合同给解除了,一分钱补偿金都不给。这就太欺负人了!张某某心里很委屈。 张某某心里清楚,自己在公司干了这么多年,加班更是家常便饭。那些加班时间都记在了项目部的账上,说是存休。等到合同被违法解除的时候,他手头还有163.5天的存休没休呢。他找公司要加班费,公司根本不理睬。这下可好了,无奈之下张某某只能去求助了。 他找到了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后,就给张某某指派了个律师来办这个案子。律师帮忙把案子的事实理了理,法律关系也捋清楚了。还指导张某某把相关的证据材料好好收集、整理了一番。律师觉得之前的仲裁请求不太合适,还给他调整了一下。 在大家的努力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做了个裁决:支持了张某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万余元、2010年7月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3700余元、还有未休年假工资9000元的请求。至于加班费那部分,仲裁委就没支持。 不过张某某没打算就这么算了,他又把加班费的争议起诉到了西城区人民法院。这次援助中心还是继续给他提供帮助。等到2025年12月的时候,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又支持了张某某加班费58465元的诉讼请求。这下好了!所有诉讼请求都得到了司法支持,张某某的合法权益算是得到了全面维护。 我们来看看这次的核心争议焦点:物业服务项目撤场到底是不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北京市那边的规定,“客观情况”指的是那种谁都想不到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法履行或者成本太高、不公平这种情况。可这次项目撤场在物业服务行业里太常见了,大家都知道这是很正常的经营变动,根本不是什么无法预见的大变化。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项目撤场之后应该给员工找个地方安置啊!比如调岗、待岗或者协商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都行啊!可这家公司什么都没做!直接就把合同解除了!这种行为已经违法了,严重侵犯了员工的权益。 还有个关键问题就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员工还有加班存休的话公司是不是得给加班费呢?按照最高法的解释规定:劳动者要主张加班费就得证明自己加班了;要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公司手里有这方面的证据但不肯拿出来那就得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这次案子里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5月19日的休假申请单呢!上面清清楚楚写着截至那天他还剩163.5天存休!上面还有项目部的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呢!这证据形式合法有效啊!法院当然采信啦!所以最后法院才支持了他的加班费请求呀! 相关的法条链接也给大家列出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要按照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赔给劳动者;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不到一年的按一年算不到半年的给半个月工资。要是月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话最高赔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保并缴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要给职工日工资300%的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要自己举证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掌握证据却不提供的话责任就在公司那边。 这下大家明白了吧?法律就是要保护咱们老百姓的权益啊!遇到这种情况咱们千万不要怕麻烦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