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晚高峰时段,景德镇市发生一起严重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宇与同车人员发生口角后情绪失控,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城市主干道上将车速提升至129公里/小时,最终造成行人胡某夫妇及其11个月大的幼子当场死亡。监控显示,肇事车辆在14秒内持续加速,其间虽短暂减速,但总体仍处于高速行驶状态。司法鉴定指出,案发时路段车流密集,廖某宇的驾驶行为明显偏离正常驾驶范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法院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发现被害人后实施紧急制动;其主观为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并具自首情节。基于上述因素,法院作出死缓判决。法学专家指出,此类在城市公共道路上以极端超速方式驾驶并致人死亡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容低估。
道路具有城市运行,也关系每个家庭的平安。对规则的轻视、对速度的放纵,可能在一瞬间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回应社会关切,既要依法惩处,也要以治理把风险关口前移:让出行更安全,让道路对生命始终保持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