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深圳一家公司吗?员工拒绝在年会表演脱口秀,结果直接被公司以“旷工”开除了。最近网络上有好几起类似的事件,让很多人开始关注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到底在哪儿。大家都在问,公司组织的文体、团建活动,到底算不算是员工必须做的工作?如果员工不愿意参加,算不算旷工甚至严重违纪? 涂崇禹律师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也是《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他从法律角度分析说,我国法律里讲的旷工通常是指劳动者没理由不去上班还没请假。而年会、团建这种活动,普遍来说不属于劳动合同里员工为了拿工资必须干的具体工作。所以公司单纯因为员工拒绝参加这些活动就开除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涂崇禹还提到,判断这些活动是不是工作得看很多方面。首要就是看时间。要是活动定在法定休息日或者节假日,公司还通过考勤、绩效这些方式逼员工参加,那就可能是变相强迫加班了。这种情况下要是公司解除合同,员工完全有理由要赔偿金。 其次要看活动内容和性质。如果是在工作日搞的活动,里面还有开会、培训、见客户这些实质工作内容,并且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合同里已经说明白了这些是工作安排的一部分,那员工没理由不参加就可能属于不服从管理。不过就算是这样处理的时候也得讲道理,不能罚得太重。 这些事其实反映出一些公司在管理上有误区。有的公司把文化建设简单当成强制命令了,忘了这是福利性质的活动。深层次看就是经济社会发展快了,劳动者维权意识强了,传统管理思维和法治要求有冲突。要想关系好就要互相理解。 年会、团建本来是为了放松压力、培养文化的。如果变成了考核项目甚至毁了关系就太可惜了。专家给的标准很清楚:管理权要合法合理合情。管理者得学会依法办事、尊重员工意愿和休息权利才行。 只有在法律框架下达成共识才能真正发挥这些活动的好处。这样才能把关系搞得和谐稳定,大家才能一起好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