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闽清县法院受理了一件案子,讲的是有人因为买了印尼的糖果不合规,非要卖家赔10倍钱。杨某把这个糖卖给了王某,后来王某就找闽清法院告杨某,说这些糖没中文标签,也没写保质期,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退钱还要赔10倍。杨某觉得自己是业余帮朋友代销的,对标签规范根本不懂,也不知道这些糖有问题。而且他事后主动提出退款了,王某不接受。杨某还怀疑王某短期内买了好几次同样的东西,肯定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想要通过打官司来捞钱。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王某在跟杨某交易之前就买过很多次同款糖果了。他还把这些产品送去检测了,结果显示里面有违禁成分“他达拉非”。王某说他买这些产品是为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法院认定他不是为了自己用才买的,而是明知有问题还特意去买然后索赔。所以认定王某是知假买假的人,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诉讼获利。 法院觉得杨某卖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是不对的,得把货款退给王某。但是法律上的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才去买东西的人。王某这种情况不属于这个范畴,他的诉求违背了食品安全的立法精神和诚信原则。最后闽清法院判决让杨某退钱给王某,但驳回了他想要10倍赔偿的请求。 法官还说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来是为了保护普通消费者权益、震慑不法商家的。要是有人为了钱知假买假、过度维权甚至敲诈勒索,那肯定得不到法律支持还得负责。商家们也要注意别违规卖东西,守好底线才能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