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2017年2月,刘某跟一家公司签了个合同,当时说好的是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8小时。这一待就是7年,公司按合同给足了工作日工资和休息日加班费。不过刘某心里一直犯嘀咕,觉得公司老让大家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开会安排当天工作,这不是占用休息时间吗?他算来算去,感觉这7年下来自己白干了,于是就跟公司讨要2万多块钱的“10分钟加班费”。劳动仲裁委那边没支持他,他不服气就把官司打到了海门法院。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这提前的10分钟到底算不算加班。刘某拿出了视频截图和考勤表当证据,硬说这是公司安排的,那段时间得听安排才算加班。公司那边倒觉得,这10分钟就是让员工快点进状态的预备时间,没什么实际活儿干,不算正式工作。法官一问情况,刘某也承认了,这10分钟也就是点个名、听听工作安排,没干啥具体活儿。 海门法院觉得认定加班得看两个关键条件:时间上要超了标准,内容上得是真干活。如果员工提前到岗只是为了准备一下状态,没什么直接产出,那就不算法律上说的加班。毕竟预备性的工作只是打个基础嘛。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请求。 刘某不服上诉到南通中院后,中院还是维持原判。法官也说了几句大实话:现在打官司的情况越来越多,“提前到岗”“延迟下班”这种因为时间差要求加班费的情况挺常见的。加班的关键在于企业占用了本该是员工自己的休息时间还让他干活赚钱。如果仅仅是多待了一会儿但没真干活儿拿成果,那就不算加班。 对于劳动者来说,法律肯定要保护休息权,但这权利得有个边界。每天短时间准备一下岗位属于职业素养的问题一般不算加班维权得盯着那些实打实的超时、高强度工作去;对于企业来说有管理权也是好事儿,不过得合理点别太人性一点别让员工白白多干半天活儿。 说到底法律就是为了定个规矩嘛,既不让老板乱占员工的时间也得给公司留点管理的余地只有大家都守规矩讲诚信职场关系才能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