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制度护航,优抚保障持续完善 长期以来,国家持续推进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权益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退役军人事务管理体系健全,抚恤补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提高,逐步形成常态化增长机制。浙江落实国家政策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推动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同步提升。 此次调整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有关通知,并对照《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有关规定,对多类人群补助标准进行系统上调,继续细化和落实国家优抚政策。 二、调整内容:分类施策,多类群体待遇同步提升 本次调整覆盖群体广,主要变化如下。 在残疾军人上:有工作单位或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5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当地2024年标准基础上,按国家提标幅度相应增加,确保不同情况人员都能同步受益。 在烈属及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上:定期抚恤金提高幅度较大。烈属每人每年增加126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增加1044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增加960元。 历史功勋群体上: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增加1236元;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增加713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参战及参加核试验的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增加324元,并按每人每年13308元标准统一发放。 在特殊历史群体上:对居住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且18周岁前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子女,每人每年增加264元。对1954年义务兵役制实施后至相关条例施行前入伍、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44元标准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进一步回应历史遗留保障需求。 在老党员及农村老游击队员上: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月补贴标准同步提高——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者提至每月117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党者提至每月10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者提至每月1010元。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相应上调——抗日战争时期提至每月920元,解放战争时期提至每月910元。 三、执行机制:衔接有序,防止重复与遗漏并存 为确保调整平稳实施,通知明确:2025年已按自然增长机制上调抚恤补助标准的地区,如上调幅度已达到或超过本次调整标准,不再重复调整;如低于本次标准,则按新标准补足差额。按“就高补差”执行,既避免重复发放,也确保各地待遇标准衔接一致。 四、深层意义:彰显国家责任,筑牢社会保障底线 优抚对象中不少人年事已高,部分长期生活在农村或经济条件相对薄弱地区,保障水平直接影响民生底线与社会稳定。此次调整既回应物价与生活成本变化,也体现国家对历史承诺的持续兑现。 从更长远看,优抚保障制度的持续完善,有助于增强现役军人安心服役的保障预期,也有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崇军人、关爱功臣的氛围,对国防建设和社会凝聚力具有积极意义。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既回应历史贡献与现实困难,也反映公共政策对民生变化的及时跟进。把提标政策落实到位、把资金精准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才能让尊崇更有温度、保障更可持续,为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增强社会凝聚力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