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公布废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企公司制改革以法治方式完成收官迈入新阶段

问题——旧制度新发展阶段面临适配性挑战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曾为我国工业化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组织提供重要制度支撑。“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相当长时期内与“国营厂”“老国企”等社会记忆相连——企业不仅承担生产任务——也承担住房、医疗、教育等大量社会职能,在稳定就业和保障供给上起到过不可替代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要求不断提高,传统全民所有制企业权责界定、经营机制、资源配置效率等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政企边界不够清晰、激励约束机制偏弱、内部治理现代化程度不足,一些企业还存在成本意识不强、效率不高等现象。 原因——从体制转轨到法治更新的必然选择 此次法律废止并非改革的起点,而是长期制度变迁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从放权让利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再到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核心方向是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公司制改革将企业从“国家直接经营”逐步转向“国家依法出资、企业依法经营”,通过《公司法》等制度框架明确法人财产权、股东权责和治理结构。涉及的改革在近年来加速推进,到2021年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已总体完成。法律层面同步清理与现行市场经济制度不相适应的规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制度供给质量的重要环节。 影响——产权边界更清晰,治理机制更规范,市场约束更有效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退出后,国有企业主要以公司形式依法运行,权责关系继续明晰。一是责任边界更明确。公司制下,国家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股东职责,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成败由企业自身在市场规则下承担后果,有利于减少责任不清与“兜底”预期。二是治理结构更完善。通过建立董事会、经理层、监事(或监事会)以及相应的内部控制和监督体系,决策、执行与监督的制度化水平提升,有利于防范内部人控制和重大经营风险。三是市场机制更顺畅。企业在统一大市场中参与竞争,价格、成本、效率等约束更加硬化,资源配置将更多遵循市场规律与企业效率导向。需要强调的是,企业组织形式的转换并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关键在于通过制度重塑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对策——以法治化、市场化路径巩固改革成果 面向新阶段,巩固公司制改革成效仍需在若干上持续用力:一要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方式,推动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落到实处,完善授权放权与责任追究机制,防止行政化干预经营决策。二要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落实董事会职权,健全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强化关键岗位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提升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三要统筹处理企业改革与民生保障的关系。对历史形成的社会职能剥离、人员安置、退休保障等问题,要通过制度衔接与政策支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四要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增强科技创新与产业引领能力,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安全领域和关键产业链环节提高供给质量与效率。 前景——高质量发展中重塑国有企业竞争新优势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废止所体现的,是我国经济治理体系从计划逻辑向市场规则、法治框架的系统跃迁。未来一段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将更多转向提升治理效能与核心竞争力: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以资本运作优化布局结构,以合规风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以开放合作更好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保障国家安全、推动区域协调和服务民生需求等上,国有企业仍将承担重要功能,但实现路径将更加注重效率、规范与可持续。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废止不仅是一部法律的终结,更是一个时代的跨越。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竞争,国企转型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缩影。该变革既是对历史的超越,也是应对全球竞争的必然选择。未来,国有企业将以更灵活高效的姿态,继续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