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两批次辅酶Q10注射液抽检不合格 涉事企业系新三板挂牌药企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显示,在药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发现两批次辅酶Q10注射液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公告信息,不合格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为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两个批号分别为09250201和09241205,规格均为2ml:5mg。

经检验,上述产品在性状和可见异物两个检验项目上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

可见异物是注射剂产品中的常见质量缺陷。

根据相关药品检验标准,可见异物是指存在于注射液、眼用液体制剂等产品中,在规定的目视条件下能够直接观察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超过50微米。

这类异物的出现可能源于生产工艺控制不当、设备清洁不彻底、包装材料污染等多个环节。

可见异物的存在会直接危害患者用药安全,可能引发局部炎症、血管刺激等不良反应,特别是对于注射剂这类直接进入体内的制剂产品,其危害更为严重。

性状项目是药品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在药品标准规范中,性状项下通常记载药品的外观、气味、味道、溶解度以及相关物理常数等特征,这些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药品的内在质量特性和生产工艺的稳定性。

性状不合格往往预示着产品可能存在更深层次的质量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辽宁中海康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位于本溪市石桥子地区,是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制药企业。

公司注册资金超过3800万元,主要从事心血管用药、抗肿瘤药物等领域的研发,以注射剂开发为主要方向。

公司产品线涵盖心脑血管、内分泌、消化、肾脏病以及风湿免疫、肝病用药等多个治疗领域。

2016年11月,该企业实现了新三板挂牌上市,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针对此次不合格产品事件,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了一系列规范化处置措施。

对于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其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问题产品继续流入市场,同时对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对于标示由省外企业生产的不符合规定产品,监管部门已将相关信息通报至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形成了全国联动的监管机制,确保问题产品得到全面控制。

此次抽检结果的公布再次凸显了药品质量监督的重要性。

作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的质量管控必须坚持最高标准。

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生产工艺管理,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每一批产品都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

监管部门也将继续加大抽检力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力,推动整个制药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

药品质量无小事,尤其是注射剂这一高风险剂型,更需要以严标准、严流程、严追溯守住安全底线。

抽检通报既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置,也是对行业质量治理的再提醒。

以更扎实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回应社会关切,以更高水平的合规与技术能力提升产品可靠性,才能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同时,推动医药产业在规范与创新中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