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坑里还真不少,我就给大家聊一聊,怎么避开这几个大坑。首先,有些特许人可真够狡猾的,明明是特许经营,非要说成是合作协议或者销售协议,甚至特意备注一句“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 但这是逃避不了的,法院早就说了,只要有注册商标、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又必须以特许人的名义对外营业,还得交加盟费和提成,这合同就是特许经营的。所以别被那些花哨的名称给糊弄了。 要是合同没效了,那可就惨了,加盟费、装修费、租金都白扔了。常见的两个理由就是主体不合格或者直营店不够。现在只能是企业当特许人,个人或者非企业签的合同基本就被判无效。还有就是广西高院和北京高院后来改了规定,把“至少2家直营店且经营满1年”这条从效力性强制规定降成了管理性规定。 但是各地法院的尺度还是不一样,为了稳妥起见,还是得先补足直营店的证明。 签订合同时还会有个“冷静期”,法律没说清楚期限是多久,搞得大家经常扯皮。没写期限怎么办?法院会根据合同金额、门店选址、装修进度这些因素来定,一般15到30天比较常见。 为了安全起见,要么直接在合同里写明具体的期限数值;要么提前把披露、培训、供货这些义务给履行了;这样就能让“冷静期”缩短或者直接被认定已经过期了。 加盟店关掉了也不意味着就彻底没事了。 特许人最心疼的就是配方、客户名单和商圈保护这些东西了。 如果你转头去隔壁城市开相似的店,前东家完全可以拿竞业禁止来索赔上千万呢!所以得在合同里把竞业禁止的范围、补偿标准还有违约责任都给钉死了。 如果没写这些内容,那可就麻烦了,法官只能各打五十大板。 总之啊,特许经营这行红利还在呢;不过法律陷阱也是步步紧逼;只有提前把合同名称、效力红线、冷静期和竞业禁止这些底牌都翻出来晒晒阳光;才能把招牌效应真正变成盈利效应;而不是一场“爆雷”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