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搬迁后,员工不到新址出勤是否当然构成旷工、企业解除是否必然合法,是近年劳动争议中的高频争点。该案中,王某自2013年入职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任人力资源主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2017年6月,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将办公地点由西城区迁至朝阳区,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到岗时间、地址及“未请假不到岗按旷工处理”的后果。王某不同意搬迁安排,自6月5日起未出勤。公司随后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仍未获回应,最终依据考勤管理制度以“旷工严重违反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获支持。
该终审裁定在保障企业自主决策空间的同时,也为工作地点变更引发的争议提供了裁判参照。随着城市多中心化发展加快,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地点条款作更具弹性的约定;有关部门亦可探索建立搬迁补偿指引,从源头减少摩擦。此案启示在于,法治框架下的利益平衡,离不开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