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签了“养老送终”协议,是否就能当然取得遗产?老龄化背景下,部分老人因疾病缠身、子女异地等原因,选择与非亲属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换取稳定照护与身后安排。由此引发的争议也随之增多:当扶养人依据协议请求取得房产等遗产时,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协议是否真正落地、义务是否切实履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给出明确裁判导向。案情显示,李甲老人系A地居民,离异后育有三名子女,名下在A地有一套房产。老人患尿毒症等疾病,需要长期透析治疗。2019年底,老人雇佣石某为保姆。2021年初,石某返回老家B地,老人随同前往居住。同年6月,双方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老人自愿将A地房屋遗赠给石某,石某则承担老人直至去世前的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保障安度晚年,并负责身后安葬事宜。2021年12月,老人于B地去世,丧葬事宜由石某办理。此后,石某起诉老人三名子女,要求依协议取得A地房屋;子女则主张协议无效或不应适用,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原因——形式合格不等于权利当然取得,履行与证据是核心。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对应的规定,自然人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进而享有受遗赠权利。该制度旨在通过“权利—义务”对价安排,为缺乏稳定照护资源的老人提供可选择的养老支持,同时也以义务约束防止“只要遗产不要扶养”的投机行为。 本案中,协议文本从内容上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一般要求,形式要件相对完备,但争议焦点集中在石某是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扶养义务。法院综合银行流水等证据认为,老人多次就医、购买生活用品等开支主要通过老人本人银行卡支付,与协议中“由石某承担全部费用”的约定明显不符,难以认定石某在经济负担层面完成了对价义务。就生活照料而言,虽有石某在老人去世前单独照顾的情形,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连续的证据证明按时陪同就医、持续妥善照护。结合聊天记录及多次报警等情况,法院认定石某在日常照护上亦未达到协议要求。最终,法院判决石某不能依据协议取得房屋,老人名下A地房产由三名子女依法继承。 影响——为同类纠纷划定清晰边界,强化“履行优先”的价值导向。该案传递的信号是明确的:遗赠扶养协议不是“写纸上”的财产转移工具,而是以持续照护为核心的民事安排。扶养义务是否真实、持续、充分履行,将直接决定扶养人能否享有受遗赠权利。对潜在当事人而言,一上提醒扶养人必须按约承担费用与照料责任,另一方面也提示老人及其家属在订立协议时要注重可核验性,避免日后陷入证据困境与诉讼拉锯。此外,此类案件的审理也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更理性的养老互助契约观:对弱势老人应提供制度性保护,对劳动付出的照护者也应以明确规则保障其合理权益,但前提是义务履行到位、证据经得起检验。 对策——把协议写清,把过程留痕,把监督做实。法律界人士建议,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应突出可操作性与可证明性:一是细化扶养内容,将医疗陪护、费用承担、照护标准、紧急处置、身后事宜等条款尽量量化,明确费用支付方式和票据留存要求;二是完善证据链条,通过转账记录、票据、护理日志、就医陪同记录、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形成连续证据,避免“口头承诺难举证”;三是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可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亲友或社会组织参与见证与阶段性核验,必要时对协议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降低争议空间;四是对于老人一方,也应结合自身家庭情况与意愿,合理沟通并留存表达,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对立。 前景——规则更清晰,养老契约将走向更规范运行。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非亲属照护与财产安排的需求仍将增加。可以预见,围绕遗赠扶养协议的司法审查将更加注重实质履行、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会更强调证据的真实性、连续性与关联性。通过典型裁判的持续释明,有望促使社会各方更重视“照护义务”的严肃性,推动养老服务关系从“情理约定”向“规范契约”转变,减少纠纷、稳定预期。
该案的裁判要旨超越了具体个案,深刻诠释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治原则;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司法裁判既要保障老年人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又要防范以养老为名的权益侵害行为。正如主审法官所言:"法律保护的永远是真诚的赡养关系,而非形式上的协议文书。"这起案件为构建新型养老法律关系提供了有价值的司法样本,也为社会公众正确运用遗赠扶养制度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