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到底该不该赔钱?

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个案子,牵涉到“知假买假”到底该不该赔钱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的一家超市买了四瓶酒,总共花了2960元。回家一瞧,觉得这酒做工粗糙,不像是真货,就跑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了。后来经过鉴定,确实是假货。于是,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把超市老板胡某给告了,要求退钱还要十倍赔偿。 在法庭上,胡某辩解说王某这人有点儿可疑,因为他短时间内买了好几次同一种酒,还全程录像,明显不是为了自己喝才买的,而是故意“知假买假”来坑钱的。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虽然王某确实买了酒并且付了钱,双方成立了买卖关系,但胡某卖假货这事儿错了。 对于退钱这事,法院直接就支持了。不过最关键的是那个十倍赔偿金该不该给。法官觉得,十倍赔偿的规矩本来是用来保护老百姓吃的安全的,对象得是为了自己过日子买东西的消费者。但看王某的行为太奇怪了:短时间买多瓶没开封还录像,这肯定不是过日子用的。 法院又翻出了民法典里讲的诚信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既然王某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想通过打官司赚钱,那这种行为就超出了正常维权的范畴,变成了一种生意。要是给这种人都赔十倍钱,不但达不到打击坏人、补偿受害者的目的,反而可能让人滥用法律。 最后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决退了王某2960元货款的同时,没有给他十倍赔偿,而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退一赔三”标准,给了他三倍的赔偿金,也就是8880元。 这个案子告诉大家,维权得讲诚信和法律不能乱搞投机。对于那些卖假货的商家来说也是个警钟,必须老老实实做生意才能把市场环境搞好。只有消费者理智、商家守法、司法公正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