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清法院最近有一个案子,是关于一起食品安全的赔偿纠纷。事情是这样的:有个叫王某的男子,在小红书上看到杨某在推广一款印尼进口的糖果,他就通过微信联系杨某,买了4盒这个产品。收到货后,王某发现这个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他就把杨某告到闽清法院了。他要求杨某退货款,还要支付10倍的赔偿款。 庭审上,杨某给辩解了一下,说自己只是帮忙卖货的,并不清楚标签规定,还在事发后主动提出退款给王某,但是王某没有接受。杨某还提到王某之前在短时间内多次向不同卖家买同样的产品,所以怀疑王某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想通过打官司牟利。 闽清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在跟杨某交易前王某就已经买过类似的产品了,还特地把产品送去检测了一下。王某在法庭上也说他买这个东西就是为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结合这些行为和证据,闽清法院认定王某买这个产品并不是为了自己吃用,而是故意找问题想通过打官司获取高额赔偿。 闽清法院认为杨某卖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违反了相关规定,所以要给王某退货款。不过呢,法院也指出王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消费者的范畴。这个行为违背了食品安全立法精神还有诚信原则,所以他没有权利主张10倍赔偿。最后法院判决杨某把钱退还给王某。驳回了王某10倍赔偿请求。 法官说啊,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来是为了保护普通消费者权益、震慑不法商家的人立法初衷嘛。不是给恶意索赔或者以牟利为目的的人提供方便的人哦。要是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过度维权甚至敲诈勒索的话呢?这样的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支持还可能有法律责任! 这个案子还强调了正常消费维权跟知假买假牟利之间的法律界限。这次还给大家提个醒:大家要遵守诚信原则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