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份同步启动国家药品集采接续工作 14地明确3月31日落地执行

一、问题:接续采购进入集中落地期,执行口径与临床衔接成关键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采购,是既有集采基础上延续中选结果和采购规则的重要环节。随着第1至第8批接续采购进入集中落地阶段,如何在统一执行节点上实现“药品进院、供应不断档、支付可结算、临床可替代”,成为各地落地的关键。近期浙江、山东、云南相继明确自3月31日起执行中选结果,并对采购周期、挂网管理、配送保障、医保支付等作出安排,标志着接续采购由政策发布转入全面执行。 二、原因:政策延续与系统衔接需要更清晰的时间表与操作细则 接续采购批次多、品种广,涉及医疗机构采购目录、企业供货安排、平台挂网规则、医保支付标准及基金结算方式等多个环节。若时间节点和操作口径不够明确,容易出现“政策已落地、系统未衔接”“价格已调整、配送未建立”等情况,影响临床使用与患者获得。 从各地通知看,明确统一执行日并提前完成挂网、配送关系建立,是减少执行摩擦的关键。山东要求3月27日前完成国采与省采挂网及配送关系建立;云南强调不得以费用控制、规格数量要求、药事会审定、配送企业开户等理由影响中选产品进院;浙江提出配套政策参照既有实施方案执行,以稳定预期、压实责任。 三、影响:支付标准、供应管理与价格治理同步推进,释放政策叠加效应 其一,医保支付标准更明确,有助于稳定临床用药结构。山东提出,对医保目录内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按原政策执行,有利于形成更清晰的价格与支付预期,引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巩固集采降费成效。 其二,供应保障更加强,突出“不断供、可替换”。山东明确,对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中选企业,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并按程序上报;经多方督促仍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指导医疗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切换后的采购量可视为完成约定采购量,以降低断供对临床的影响。 其三,对医疗机构执行情况的约束更聚焦。山东提出,对采购进度偏慢、中选占比偏低以及“采高价不采低价”等情况通报提醒,并在整改不到位时采取全流程管理措施,提升执行一致性。 其四,价格治理更强调预警与规则化调整。云南提出,对存在价格风险的非中选挂网产品采取“红黄标”等预警措施;对未列入“供应清单”的规格与包装,按差比价规则以中选价格为基础测算并调整挂网价格,推动价格管理更精细、可追溯。 四、对策:以“挂网—配送—使用—结算”闭环推进,避免执行“一刀切” 从政策安排看,多地在强调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也允许医疗机构对剩余用量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产品,并明确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此做法兼顾临床差异化需求与集采导向,有利于在保障疗效与用药连续性的同时,保持合理竞争。 在执行层面,关键对策主要集中在三上:一是疏通进院堵点,确保中选药品“进得来”;二是完善供货与配送关系,确保“送得到、不断档”;三是强化结算与基金预付、直接结算等机制,确保“结得了、回款稳”。其中,山东将部分中选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意在缩短回款链条、稳定供货预期,提升供应保障能力。 五、前景:更多地区将加快明确执行细则,集采治理迈向精细化与常态化 截至目前,国家药品集采第1至第8批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已有14个省份明确自3月31日起执行,并对涉及的工作作出部署。业内预计,仍在准备阶段的地区将加快完善落地细则,围绕挂网管理、配送履约、支付标准与临床使用等重点环节进一步厘清责任边界。 从趋势看,接续采购的推进将推动集采治理从“价格形成”延伸到“供应稳定、临床可及、支付协同、风险治理”等综合管理,更强调规范执行与可持续性。随着配套规则持续细化,医疗机构用药结构、企业供货策略与平台监管方式也将相应调整,集采制度运行将更加常态化。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采购进入集中落地阶段,既是对前期改革成果的延续,也是执行层面对治理能力的一次检验;只有把执行节点、挂网配送、支付结算、供应保障和合理替代等环节衔接好,才能在稳定企业预期的同时,保障群众用药可及与医保基金安全。下一步,随着各地细则深入完善、监管措施前移,集采政策有望在稳价格、稳供应、促规范上形成更强合力,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更持续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