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网络账号发布虚假信息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据悉,相关账号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涉及演员吴磊的不实言论,声称存在情感纠纷关系,并通过建立付费讨论组等方式扩大传播范围。
吴磊方面随即发布声明予以否认,并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
在律师事务所正式提起诉讼并向平台要求披露账号实名信息后,涉事账号方面先是辩称"账号被盗",随后又通过另一账号发布道歉声明,承认为了引流而发布相关内容。
这一事件引发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事后道歉是否能够免除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对此,法律界人士进行了深入分析。
从法律构成要素看,名誉权侵权的关键在于行为本身是否违法,而非侵权人的事后态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本身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非免责事由。
换言之,道歉只能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在本案中,涉事方发布的内容涉及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这种侵权性质相当严重。
特别是,该方通过建立收费讨论组、多次发布等手段扩大传播,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一般的言论范畴,构成了典型的诽谤行为。
从道歉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考察,本案中的道歉声明存在多个值得质疑的方面。
首先,道歉是在平台官方核实"账号被盗"说法不成立、律师事务所已正式启动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才被迫发布的,其主动认错的诚意存疑。
其次,道歉声明本身承认了发布虚假信息是为了"引流"的目的,这实际上是对违法行为动机的进一步说明,而非真正的悔改。
这种被动而有保留的道歉,难以被认定为充分的悔意表现。
从民事责任的承担角度分析,即使涉事方发布了道歉声明,吴磊方仍有权要求其承担完整的民事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继续侵害,删除相关虚假信息;刊登声明或通过其他合理方式消除已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因名誉权受损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费用。
民法典明确规定,侵权人应当根据被侵权人所遭受损害的具体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诽谤罪。
在本案中,涉事方发布的内容完全是无根据的虚构,且通过付费讨论组等方式进行有组织的传播,造成了较大范围的负面影响。
若进一步侦查表明相关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例如造成了被害人实质性的工作损失或生活困扰,司法机关可以主动介入,追究涉事方的刑事责任。
此外,若涉事方通过建立付费讨论组的方式非法获利,还可能涉嫌诈骗罪,面临数罪并罚的局面。
从平台责任角度看,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在本案中也采取了积极的处置措施。
平台对涉事账号进行了技术核查,排除了"账号被盗"的可能性,并因违规将账号关闭,同时将相关线索上报公安机关。
这表明互联网平台在防范网络诽谤、保护用户权益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法律、平台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我们,网络言论的自由并非无限,任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唯有依法行事,才能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