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民警殴打群众案终审维持原判 执法过当者获刑彰显司法公正

事件始于2022年8月29日;孙先生陪同母亲在社区进行核酸检测时,因扫码异常被报警。随后两人被带至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彭家寨派出所接受询问。询问过程中,民警张某对孙先生的母亲进行责骂,孙先生出言劝阻,引发张某不满。张某随即与一名辅警将孙先生强行拖至派出所一楼女卫生间进行殴打,另一名辅警也参与其中,三人共同对孙先生实施暴力。 司法鉴定确认了伤害的严重性。孙先生右侧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头部外伤伴有神经症状、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一审法院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青海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三名涉案警员均犯故意伤害罪,民警张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立即执行;两名辅警各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质疑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否认主观故意伤害犯意,并声称被害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利用网络舆情干预司法。其辩护人也提出鉴定意见应予排除、伤情可能系案外因素所致等主张。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过全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孙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看到涉案民警被法警控制后当场拘捕,心里五味杂陈。从案件发生到终审判决历时三年多,充分说明了司法程序的严谨性。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权力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司法的权威不仅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更体现在对权力边界的清晰划定。每一起涉执法个案都应成为制度完善的镜鉴——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执法回归法治轨道,才能不断积累公众信任、夯实基层治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