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兴业态,在激活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行业快速扩张,虚假宣传、数据造假、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需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针对这一现实需求,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网信办于7日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直播电商领域监管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
该办法聚焦直播电商生态中的四类核心主体,构建起全链条责任体系。
其中,平台经营者作为生态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被赋予更为严格的管理义务。
办法要求平台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年度培训机制,确保从业者具备必要的法律意识与专业素养。
同时,平台须实施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对关注用户多、交易规模大、影响力强的头部账号采取技术监测与实时巡查等强化措施,从源头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事中监管环节,办法明确平台应根据监管部门通报,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警示、限流、停播等处置措施,并建立完善的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细化具体情形、程序及救济途径。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创新性地引入黑名单制度,要求平台将严重违法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并鼓励平台间共享相关信息,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此举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跨平台违规行为。
在技术支撑层面,办法强化了交易信息完整性保存要求,规定平台须通过技术手段保存直播视频回放、互动信息等交易数据不少于三年,为消费者维权与监管执法提供证据支持。
这一规定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证据电子化的发展趋势,也为解决直播电商纠纷提供了制度性解决方案。
针对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办法划定了明确的行为红线。
禁止利用技术手段编造虚假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办法专门规定使用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或视频开展直播活动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并进行显著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
这一规定既保护了消费者知情权,也为新技术应用划定了合规边界。
办法进一步明确,当使用技术生成的虚拟形象出现违法情形时,由管理或使用该形象的直播间运营者承担法律责任,有效堵住了责任主体模糊的监管漏洞。
此外,办法细化了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具体情形,将具有影响力的自然人推荐商品、短视频切片推销等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实现了对新型营销模式的全覆盖。
对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办法强调其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环节履行规范义务。
服务机构与直播营销人员签订协议时,不得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在开展商业合作与直播选品过程中,服务机构须核验合作方信息,明确各方在内容管理、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分工。
办法明令禁止服务机构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参与不正当商业宣传,斩断了灰色产业链条。
从更深层次看,该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监管思路的重大转变。
监管部门不再满足于事后处罚,而是通过事前培训、事中监测、事后追溯的全流程管理,构建起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监管体系。
分级分类管理、黑名单共享、技术手段监测等创新机制的引入,标志着直播电商监管进入精细化、智能化阶段。
该办法的实施将对直播电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短期内,部分违规主体可能面临整顿压力,行业或经历阵痛期。
但从长远看,明确的责任边界与规范的市场秩序将为行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将获得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有效保障,直播电商行业也将迎来高质量发展的新机遇。
直播电商从野蛮生长到精耕细作,离不开监管与市场的协同共治。
新规以“权责对等”为核心,既划清底线红线,也为创新留出空间。
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唯有平衡发展与规范,才能让直播电商真正成为促消费、惠民生的可持续力量。
未来,如何通过动态监管适应技术迭代,仍是需要持续探索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