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被告人陈笑波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被处以罚金三百万元。
这一判决的作出,再次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职务犯罪、维护党风廉政建设的坚定态度。
陈笑波的违法犯罪跨度长达十七年之久。
经审理查明,从2007年至2019年间,陈笑波先后担任了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兼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等多个地方党政要职,最终升任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
在这一系列职务变迁中,他逐步积累权力,却逐渐沦为权力的奴隶。
陈笑波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购置、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重要事项上提供帮助,形成了明显的权力寻租行为。
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他担任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期间,仍然继续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这直接违背了其作为纪律检查机关负责人应有的廉洁操守。
从2007年至2024年,陈笑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陈笑波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违背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
然而,法院也注意到陈笑波案件中存在的若干从轻处罚情节。
其一,陈笑波在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其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其三,陈笑波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其四,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
基于这些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理,最终作出了十二年有期徒刑、罚金三百万元的判决,并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体现了司法文明和程序正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检察机关出示了充分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有效的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陈笑波进行了最后陈述。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确保了审判的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
陈笑波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近年来,党和国家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
但个别领导干部仍然心存侥幸,以为身处纪律检查机关就能逃脱法律制裁。
陈笑波的案例充分说明,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反法律,就必然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这对全社会树立廉政意识、强化权力制约具有重要启示。
反腐败没有“休止符”,法治是最有力的约束。
该案再次表明,任何把公共权力当作交换筹码的行为都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坚持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以监督促规范促落实、以公开促公正促信任,才能不断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