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出台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明确名单机制与执行义务护航金融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近日正式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5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各部门一致同意,将于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在金融安全防控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于维护国家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呈现跨境化、隐蔽化、专业化特征,对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传统反洗钱监管手段在应对特定高风险对象时存在针对性不足、反应速度不够、部门协同不畅等问题。

此次八部门联合立法,正是为了填补这一制度空白,建立起更加精准高效的特别预防机制。

办法明确了三类需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对象:一是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二是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三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单独或会同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

这一分类体系兼顾了国际义务履行与国内风险防控需要,体现了制度设计的全面性与前瞻性。

在执行机制上,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措施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组织和人员,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风险转移和证据灭失。

同时,办法也充分考虑了人道主义需求,允许名单所列对象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支付基本开支及必需费用,体现了制度的温度与理性。

办法强化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

金融机构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名单信息,对所有客户、交易对象及业务开展全面核查。

这种全流程、全覆盖的核查要求,将显著提升金融系统识别和阻断可疑交易的能力。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并互相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权利保障方面,办法建立了完善的救济机制。

当事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根据不同名单类型,分别向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或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复核或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提起行政诉讼。

办法同时明确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对依法履行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反洗钱信息予以保密,确保制度运行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从国际视野看,定向金融制裁已成为各国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通行做法。

联合国安理会多次通过决议要求成员国对特定组织和个人采取资产冻结等措施。

此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履行国际义务、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方面迈出坚实步伐,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该办法的实施将对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金融机构需加大系统建设投入,完善名单筛查技术,加强人员培训,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短期内可能增加运营成本,但从长远看,将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增强抵御金融犯罪的能力,最终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高风险洗钱行为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特定领域监管空白,更通过制度创新构建起立体化金融防护网。

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时代背景下,这项兼具力度与温度的改革举措,既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供有力武器,也为全球反洗钱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

随着2026年正式实施,其成效值得期待,但同时也需关注执行过程中的尺度把握与动态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