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期一起民企高管受贿案暴露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法院虽对涉案人员判处刑罚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但5.6亿元赃款直接上缴国库,受害企业巨额损失未获实质补偿。
此类现象在非公受贿案件中具有普遍性,折射出刑法救济与公司法归入权制度的衔接缺失。
原因: 现行法律体系存在三重断层:一是刑法第64条对赃款处置未区分主体性质,默认上缴国库;二是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归入权缺乏配套执行程序;三是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认定标准僵化,忽视民企因内部贪腐遭受的衍生损害。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统计显示,2020-2023年同类案件赃款返还企业比例不足12%。
影响: 这种制度缺陷产生连锁反应。
对企业而言,贪腐导致的直接损失与商誉损害形成"二次伤害";对市场秩序来说,削弱了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积极性;更深远看,与"十四五"规划强调的"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目标形成张力。
某上市公司法务总监透露,其公司近三年因类似情况未追回损失超3亿元,严重影响研发投入。
对策: 法学界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首先,应依据《民法典》第125条法人财产权条款,明确非公受贿赃款的职务衍生属性;其次,激活《公司法》归入权制度,参照《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13条,确立"企业损失优先受偿"原则;最后,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契机,在山西、浙江等试点地区探索"刑民协同"处置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新修订的《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要求国企建立利益追回机制,为民企提供参照。
前景: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加速,法律协同效应正在显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将研究制定涉民企刑事案件财产处置指南,重点解决"追赃与挽损并重"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治研究中心预测,若归入权制度全面落地,每年可为民企挽回损失超百亿元,同时降低内部腐败发生率20%以上。
从重拳惩治到精准救济,法治的价值不仅在于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更在于让受害者得到补偿、让市场秩序得以修复。
围绕非公受贿赃款的处置,关键在于把追赃挽损落到企业最关切的“实得”上,把公司归入权等制度从纸面推向实践。
只有让规则更可执行、救济更可抵达,才能更好夯实民营经济发展的产权基础与信心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