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前阵子,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处理了这么一个案子。其实说白了,就是三个人合伙搞事情,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全都被法律给拿下了。事情还得从2025年5月份说起,吴某在跟之前的狱友小邹吃饭的时候,听对方吹牛逼说能帮人收钱转钱捞点外快,他心里一动,就决定试试水。 头一回交易,吴某拿着卡去银行取现,结果发现上家根本没怎么数钱,这小子眼珠子一转,立马拉上小邹还有个叫坤仔的同伙,商量怎么把这钱给吞了。等到第二天又有一笔5万块的赃款打到卡里,吴某直接去银行取了4万块现金。他假装肚子疼去上厕所,趁机用几张练功钞换了2万块真钱。完事之后还跟小邹、坤仔商量着怎么躲开上家的眼线溜之大吉。 出了银行之后,吴某给小邹分了1000块钱当辛苦费,又给坤仔塞了800块。他以为这事神不知鬼不觉能瞒天过海,可谁知道公安机关那边一查账,马上就发现了不对劲的地方。经过调查,罗湖区检察院发现这三个人都有问题。他们给吴某和小邹定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很简单,因为他们明知这些钱是诈骗来的还帮着转移;至于坤仔他们三个的共同行为——用练功钞掉包真钱——检察院认为这是典型的“盗窃罪”。 最后法院一审判下来,三个人都被判了八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律师说这事儿要分开来看,吴某他们主观上明明知道是赃款还要收着、转着,客观上也妨碍了司法机关追查赃款的正常秩序,这就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规定,这种情况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于掉包的事嘛,那是另一个罪名:“盗窃罪”。三人是把真钱偷偷换成了练功钞,这种秘密窃取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盗窃罪。 虽然这两件事都是在帮忙处理赃款的时候发生的,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重点是转移赃款,“盗窃罪”是想非法占有赃款,两者主观故意不一样,侵犯的法益也不同,所以应该算两个罪名并处刑。另外还有个关键点就是,他们拿练功钞来调包不属于伪造货币,所以也没定假币相关的罪名。这也说明了一点:司法机关定案讲究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其实说白了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三个人以为“黑吃黑”了上家就没事了,结果却是拔出萝卜带出泥。即使偷来的是赃款,司法机关也不会因此减轻他们的责任。因为他们还犯了其他法,所以责任也会更重。这个案子也是江苏致邦(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的夏磊律师在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里给我们讲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