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旷工”要满足两个条件

最近,有不少企业举办年会的时候,本来想搞点文化活动、凝聚一下人心,结果却搞成了劳动纠纷的导火索。深圳有一家公司,居然因为员工李明不愿意在年会上表演脱口秀,直接给人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把这事儿定义成“旷工”。这件事一下就把大家的目光吸引了过去,说明现在有些企业对工作范围到底是啥还没搞太清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涂崇禹律师也分析了一下,“旷工”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没理由不去干活,二是没请假。而那些年会、周末团建,一般都不是合同里说的那种核心任务。如果公司非要把这些活动强制算到考勤里当理由去辞退员工,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这类事情其实也不是头一回发生了,现在很多企业都拿“不参加周末团建”、“没做完拓展训练”当处罚员工的借口。涂崇禹说判断一个活动是不是工作的一部分,得看时间、内容还有公司的规矩。如果是休息日组织的活动,又跟绩效考核绑在一起,这就有点像变相逼加班了。这时候公司要是直接把人开了,可能还得按经济补偿的双倍赔钱。不过有时候也不一样,要是在工作日开的会或者培训活动,合同里或者公司制度里都写清楚了,那员工不去可能就是违反纪律了。不过公司处理的时候也得留点余地,罚得不能太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李明教授也提了点看法,他觉得企业文化建设得尊重大家的想法,硬搞什么强制的“凝聚力建设”通常没什么好结果。健康的文化得靠改善环境、做好激励自然形成。 现在大家的法律意识强了,加上法律也越来越完善,企业以前那一套管理方式正面临新的挑战。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23年涉及“变相加班”和“侵犯休息权”的纠纷比去年多了17%,其中有三成都跟公司组织的非工作性质的集体活动有关。这就提醒那些老板们得重新看看自己管事儿是不是合法又合理。企业年会本来是个好事儿,能展示活力、增加归属感,但是办的方式得守规矩、尊重个人选择。在安排集体活动时,最好先让大家自愿报名,别占用法定休息时间。如果实在要在休息日搞活动就得好好商量一下调休或者加班费的事儿。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把企业管理和员工权益平衡好,才能真正让大家都高兴。监察部门也得多盯着点公司的规章制度合不合法,从根上少出这些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