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去年12月发布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该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设置了为期一年的过渡期。随着过渡期临近结束,商业银行聘任首席合规官的工作明显加快。 27日,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浙商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兰州银行等5家上市银行集中公告聘任首席合规官。其中,建设银行行长张毅兼任首席合规官,交通银行由首席风险官刘建军兼任,浙商银行聘任吕临华担任该职务,青岛农商银行和兰州银行分别由行长于丰星和刘敏兼任。这种集中聘任反映出银行业对监管要求的重视和快速响应。 从整体进展看,合规官聘任工作已覆盖大多数上市银行。据统计,42家A股上市银行中已有28家公告聘任首席合规官,占比超过六成。其中,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大型银行由行长兼任,光大银行、重庆银行等由副行长或首席风险官兼任,华夏银行聘任杨宏专职担任该职务。不同银行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安排聘任方式。 首席合规官制度的设立意义重大。根据《办法》规定,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董事长和行长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该设置明确了首席合规官在金融机构中的高层地位。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杨海平指出,设立首席合规官有助于提升合规管理在金融机构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增强合规管理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适应严监管形势、提升合规管理效能、防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在职责设定上,首席合规官需要承担多上责任。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合规部门履职;组织推动合规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评价、重大合规事件处理等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对金融机构发展战略、重要内部规范、新产品新业务方案、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对于由行长、副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的做法,业内人士认为存在利弊。优势在于能够快速满足监管要求,强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高位推动,提升决策效率。但同时也可能对首席合规官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涉及的答记者问中表示,考虑到各金融机构人员职数和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允许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但原则上应当在省级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 需要指出,《办法》对首席合规官的合规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若首席合规官的合规审查意见未被采纳,金融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定,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这一规定强化了合规审查的约束力,确保合规管理不流于形式。
首席合规官集中"补位",既是制度落地的阶段性标志,也是银行业治理能力升级的缩影。合规的价值不在于增加一道程序,而在于让每一次战略选择、产品创新和业务推进都经得起规则与风险的检验。只有把合规内化为治理逻辑与文化自觉,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守住底线、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