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乡村“缺人干事”已成为不少地方推进发展的现实障碍。清晨下地劳作的多是老人和妇女,一些村庄劳动力结构老化、经营主体偏弱、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部分家庭在城镇稳定居住,谁来种地、谁来办产业、谁来带队伍,成了乡村全面振兴无法回避基础命题。原因——人口流动的经济规律与城乡制度差异叠加所致。其一,就业机会和收入差距仍是主要驱动,城市岗位更集中、薪酬更高,青年劳动力自然外流。其二,教育、医疗、托育等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仍有落差,不少家庭在条件允许时更倾向于长期在城镇居住。其三,部分地区农村资产资源底数不清、产权边界不明、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农民对未来收益预期不足;社会资本进入后也存在“收益外流、农民受益有限”的担忧,影响各方长期投入。其四,乡村经营主体和带头人相对不足,在项目落地、市场开拓、品牌打造等短板明显。影响——劳动力短缺不只是“谁来下地”,还牵动产业发展、基层治理与共同富裕。劳动力外流使土地经营更碎片化,规模化经营推进受限,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上升但供给不足;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受挤压,公共设施维护、环境整治、养老照护等事务压力增加;年轻人缺位也会削弱乡风文明建设和基层组织活力,进而制约产业链延伸和县域经济循环。一些地方个别资本项目与农民利益联结不紧,容易带来新的矛盾风险,影响乡村长期稳定发展的预期。对策——把“主体是谁、利益怎么分、要素如何来”三件事落到实处。首先,明确乡村振兴的主体边界,把“农民主体地位”落实到具体机制上。乡村振兴的主力应是长期在乡生产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愿意扎根乡村、与农民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的返乡人员和各类人才。外出农民工是城乡之间的重要纽带,但其生活和工作重心多在城市,难以承担乡村日常发展与治理的主要职责。各地应通过制度安排,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就业、参与乡村建设,形成“在乡有机会、返乡有舞台”。其次,摸清资产资源底数,完善产权制度和收益分配,增强农民可预期的财产性收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资源资产化、股权清晰化、收益透明化,让农民在集体经济发展中“看得见、算得清、分得到”。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通过出租、合作开发、入股经营等方式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各地可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健全资产运营、审计监督与分红机制,推动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避免“空转”或简单“一分了之”,把农民利益作为项目选择和产业布局的硬约束。再次,畅通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引导资本、技术、管理有序下乡,关键是建立稳定、可复制的利益联结机制。要素下乡不能等同于“项目进村”,更不能以损害农民权益换取短期投资。应通过订单农业、股份合作、保底分红、劳务用工、二次返利等方式,让农民在产业链中获得租金、薪金和股金,形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长期关系;同时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和纠纷调处机制,防止侵害农民合法权益,避免变相“圈地”。此外,突出培育“带头人”和专业化服务体系,增强乡村内生动力。实践表明,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乡村产业带头人,是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关键。应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乡村工匠、农技推广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培训支持,完善金融、用地、用电、仓储冷链、物流快递等配套,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水平。县域层面要发挥统筹作用,围绕主导产业完善标准、品牌与渠道,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吸纳就业能力。前景——随着新型城镇化与乡村全面振兴联合推进,城乡关系有望从“单向流出”转向“循环互动”。未来乡村产业将更依赖科技赋能和组织化水平提升,县域将成为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公共服务、带动返乡就业创业的重要载体。只要各地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持续打通要素流动堵点,完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衔接,乡村就能逐步实现“留得住人、引得来人、产业发展得起来”,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稳固的支撑。
乡村振兴这场变革中——主角既不是离乡的游子——也不是外来的资本,而是那些仍与土地紧密相连的坚守者与回归者。把政策力度转化为制度通道,让乡土价值重新被看见、被认可,乡村才能从依赖外部“输血”走向自我“造血”。这不仅关乎发展方式的转型,也是在回答“乡村为了谁、依靠谁、成果由谁共享”这个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