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9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农夫与蛇”似的案子。李某本来是在上海做家政工作的,她跟雇主朱某关系挺好。后来李某离开上海了,但因为身体不好经常需要回来复查。朱某看着李某不容易,就把自己家钥匙给了她,让她没事的时候过来住住。 到了2024年9月,李某来上海复查。有一天晚上,她在朱某家的高低床铺上睡觉。为了方便给手机充电,她头朝外侧卧着。半夜里睡着睡着,李某从床上掉了下来,当场躺在地上动不了了。朱某赶紧把她送去了医院。医生检查后发现李某脊髓受伤了,伤得挺重。 李某觉得朱某家里平时还出租房子,有点做生意的性质。她觉得朱某给的床护栏太低、长度不够不安全,所以要让朱某赔医药费。朱某却不这么认为。她说她平时也是做家政中介的,家里是有出租给那些暂时没找到雇主的人住,但这次是因为看李某可怜才让她住的,根本没收钱。而且朱某觉得家里人也一直用这种高低床睡觉呢,从来没出过事。再说了之前几天李某都是睡沙发的,那天自己非要爬上铺去睡才摔的。虽然同情李某的伤但觉得自己不该负责。 法院最后判了说不行。因为判定一个人是不是要承担侵权责任得看四个东西: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两者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还有谁有过错。这次案子里根本没看见朱某干了什么伤着人的事儿。 法官说这个案子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怎么分清是为了挣钱还是为了帮忙以及帮忙的时候谁该负责赔钱。李某说床有问题让她摔下来了,但这事儿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床或者那个姿势直接导致她受伤的。而且虽然朱某平时租房子给别人住是要钱的,但综合来看这次让李某住还是因为两人关系好才同意的。这就是朋友之间的帮忙行为。 出事后朱某马上打120把受伤的李某送去医院了已经很尽责了,也没证据表明她救人的时候有什么明显做错的地方还导致了更严重的伤害。 李某作为成年人自己得管自己的安全啊。既然她说自己不是第一次在上铺睡了就应该知道睡觉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姿势更安全啊结果还是没能做到更稳妥反而出事了。 所以最后法院不支持李某要朱某赔钱的要求这就是最后的结果啦大家觉得这个判决合不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