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这个案子和张某、于某两人的纠纷拉通来看,首先得搞清楚客观方面的事儿。这东西不是法官脑子一热就能定的,也不是光靠嫌疑人的想法就能认定的,必须是有证据能把事情从头到尾连起来的事实链条。如果少了哪一环,这事儿就立不住。 刑法把客观方面切分成两大块:一块是必要要件,也就是咱们常说的“标配”,没它不行;另一块是选择要件,属于“选配”,不是所有罪都得要。这就好比打游戏的门槛,必要要件就是进游戏的条件,而选择要件就是打高分的加分项。 危害行为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动手去做坏事,也就是积极作为;还有一种是该做的不做,也就是消极不作为。只要做的动作会对别人的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这就算是危害行为了。 危害结果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实实在在的损害,比如脑袋被打破、财物被抢走;另一种是潜在的危险,比如枪口对着人、毒气正在泄漏。这个结果到底有没有发生,能决定一个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因果关系这部分最重要的就是要把行为和结果拴在一起。法律不管你心里怎么想的,只看事实有没有连上。如果连不上因果链,再恶劣的行为也不会有结果。常见的误区就是“连坐”,把甲的病怪在乙头上;或者“顶包”,把乙的罪名按在甲身上。法律对这两种情况都不会认可。 咱们来看看练习题怎么选: 犯罪客观方面是哪个选项? D.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客观方面的要件分为哪两种? D.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是什么? A.危害行为 犯罪的选择要件有哪些?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现在来看具体案例:张某把摩托车停在百货大楼门口便道上。板车工人于某想停板车,位置被占了,他就把摩托车挪开了。张某看见了就拦着不让挪,俩人吵了起来。吵着吵着,于某把摩托车推倒了,张某回敬了一拳打在了于某的左胸上。于某当时就仰面倒地了,腿蹬、翻白眼、还尿了裤子。周围的人赶紧帮忙送医院,结果抢救无效死了。法医解剖发现死者生前血管粥样硬化挺严重,已经形成了夹层动脉瘤。这一拳正好把薄弱的血管壁撕裂了,导致大出血而死。 这个案子的焦点就在于张某的那一拳和于某的死有没有因果关系。有一种观点叫客观联系说,只要事实链条能对上就行;还有一种叫主观认识说,得是行为人自己意识到了危险才行。刑法更支持第一种看法。道理很简单:因果关系不是你以为的那样,而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 于某生前干活挺利索的,瘤体也没危及生命;恰恰是因为张某那一拳,才把薄弱处的血管壁撕裂了,导致瞬间大出血堵住了心血管。整个链条是这样的:危害行为→危险状态→死亡结果。所以从法律上讲,张某的行为跟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