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纠纷应该交给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

最近看到一个新闻,讲的是D某在超市买了东西怀疑有问题,就向食药监局投诉了。他不仅要求查处问题食品,还给食药监局提了一个附加请求,要赔偿损失并支付十倍价款。可是这个要求超出了食药监局的职责范围。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食药监局只能负责查处违法事实,而不能调解民事赔偿。所以D某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都被驳回了。最终省高院再审也认定食药监局没有调解民事赔偿的权力。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职权法定就是这个意思。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介入调解民事赔偿,否则就是越界了。食品安全法里规定的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民事纠纷条款,和行政机关没有关系。 那么为什么当事人会觉得行政机关“不作为”呢?其实是因为他们误解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法院判决说A区食药监局已经履行了调查职责,所以没有必要再对民事争议负责。行政机关只负责查处违法事实,而民事赔偿纠纷应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当然,有些地方的食药部门为了化解纠纷和优化营商环境,会在当事人自愿申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前提下进行非正式调解。但是这种调解结果没有强制力,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协议。如果有一方反悔,对方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所以说,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是最好的选择。食药监管部门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守住公众餐桌安全上,民事赔偿纠纷应该交给当事人自己去协商解决。只有尊重权力边界和程序正义,才能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避免行政资源被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