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两月内19次迟到遭解雇 法院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场关于迟到的劳动争议纠纷近日在上海法院得到终审判决。

这起案件涉及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与公司管理权的边界问题,引发了社会对于劳动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思考。

员工蔡某自2009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9时至18时。

根据公司考勤记录,蔡某从2022年6月起就存在经常迟到的情况。

进入2024年,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仅在2024年6月7日至30日期间,蔡某迟到5次;在7月1日至25日期间迟到14次。

短短两个月内,累计迟到19次,成为公司重点关注的违纪对象。

考虑到迟到行为的频繁性和对公司管理秩序的影响,该公司最终以蔡某累计迟到次数过多、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了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的解除决定,蔡某提出了多方面的异议。

她声称每次迟到的时间都很短,仅为几分钟,可能涉及手机信号差、网络故障等客观因素。

同时,蔡某指出办公楼电梯常常人满为患,需要排队等待,这是导致迟到的主要原因。

此外,蔡某还以家庭特殊情况作为理由,称配偶已去世,女儿患病,婆婆患有痴呆症,每天早上家事繁重,无法按时到达公司。

她认为公司应当考虑员工的个人困难,不应过于苛刻。

蔡某还质疑公司有义务完善考勤设施,而不应将迟到风险转嫁给员工。

公司则坚持其管理立场。

公司方面表示,蔡某的迟到问题并非偶发事件,而是持续多年的不良习气。

公司已多次与蔡某及其他员工沟通迟到问题,并给予明确警示和改正机会,但蔡某仍然我行我素,态度消极。

公司强调,其对所有员工执行劳动纪律的标准是统一的,没有区别对待。

蔡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影响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在警示无效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必要的管理措施。

上海市一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深入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

法院注意到,虽然办公楼电梯确实存在排队现象,但根据蔡某的打卡记录,她也有按时到达的情况,这说明电梯拥挤并非不可克服的障碍,完全可以通过提前到达办公楼的方式加以规避。

法院认为,蔡某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仍然频繁迟到,说明其缺乏改正的诚意。

关于蔡某提出的家庭困难理由,法院指出,虽然同情其个人遭遇,但家庭原因并不能成为违反劳动纪律的合理借口。

更重要的是,蔡某没有证据表明曾向公司申请晚到安排并获得批准。

如果确实存在特殊困难,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提出申请,而不是单方面违反纪律。

法院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证据链条。

在2024年6月6日公司领导与蔡某进行面谈后,其当月的迟到次数明显减少,这充分说明蔡某完全具备改正迟到行为的能力。

这一事实直接推翻了蔡某关于客观因素导致迟到的主张,表明其迟到问题主要源于主观意愿不足,而非客观条件制约。

法院同时考察了公司的管理过程。

经查证,公司与蔡某及其他员工都谈过迟到问题,其他员工在公司警示后均积极改善考勤情况,而蔡某依然故我。

这进一步证明公司的处理是一视同仁的,并非针对蔡某一人,体现了公平合理的管理原则。

综合以上事实和分析,法院认定蔡某经常迟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蔡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的判决得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维持,最终形成了统一的司法意见。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当前劳动关系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它明确表明,虽然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有力保护,但这种保护是建立在劳动者履行基本劳动义务的基础之上的。

迟到作为违反劳动纪律的典型表现,在频繁发生且经过多次警示仍无改善的情况下,确实可能成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事由。

劳动关系的稳定,既靠制度的刚性,也离不开人文关怀的柔性。

迟到看似“小节”,但其背后体现的是规则意识、管理秩序与沟通机制是否顺畅。

对企业而言,依法建章立制、统一标准、程序规范,才能在维护效率的同时守住公平底线;对劳动者而言,尊重纪律、提前规划、遇事及时合规申请,才能在争议发生前把问题化解在日常。

以规则为准绳、以沟通为桥梁,是减少劳动纠纷、共同守护就业环境的重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