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业态“网约房”扩张与社区居住秩序摩擦增多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展示房源、线上预订入住的“网约房”发展迅速,满足了短期住宿、家庭出行、差旅等多元需求,也为部分房屋所有权人提供了新的收益渠道。但与之相伴的,是人员流动频繁、出入管理难度增大、噪声与安全隐患等问题部分社区集中显现,邻里纠纷随之上升。 在宁波这起案件中,争议集中于: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被业主以“网约房”模式对外提供短期住宿并配套服务,是否构成“住改商”,是否应当履行取得有关业主一致同意等法定前置条件。 原因——经营模式从“房屋租赁”转向“住宿服务”是认定关键 据法院查明,涉案房屋交付后,被告业主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明码标价接受预订,面向不特定人员按日出租并结算费用,同时对入住人员信息进行登记管理;房屋内还配置酒水饮料等有偿使用物品,并提供清洁等与住宿相关的服务。 法院在裁判中对行为性质作出区分:一般房屋租赁通常具有承租人相对固定、租期较长、主要提供房屋本身使用权等特征;而涉案房屋以短周期、高周转方式接待不特定住客,并叠加多项住宿服务要素,已超出传统“居住性租赁”的范畴。尽管其经营形态与传统旅馆业在设施、规模诸上存在差异,但从交易结构和服务内容看,实质属于有偿提供住宿服务,房屋使用性质已从“满足居住需求”转向“提供经营性服务”,构成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由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房屋的经营性使用并恢复住宅用途。被告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维护居住安宁权与明确行业边界具有示范意义 该案折射出平台经济带动住宿形态变化后,住宅空间与经营活动边界容易模糊的问题。对社区而言,短租高频换客往往带来电梯、门禁等公共资源占用增加,夜间噪声、卫生管理、消防与治安风险等治理压力上升,直接影响相邻业主的居住舒适度与生活安宁。对市场主体而言,若将“网约房”简单等同于普通出租,可能导致法律义务被弱化、合规成本被转嫁,进而引发更多纠纷与不确定性。 裁判更明确:是否属于“住改商”,不能仅看经营者自称“自住为主、出租为辅”,也不能仅以是否具备传统旅馆业形态来判断,而要综合考察其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是否按日等短周期交易、是否提供配套住宿服务、是否形成稳定持续的经营性供给等核心要素。该判断思路,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参照的裁量框架。 对策——依法合规经营与社区共治需同步推进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一致同意”并非形式性程序,而是对相邻业主居住权益的制度性保护,旨在平衡个体财产权行使与公共生活秩序。 对房屋所有权人而言,如拟开展短租住宿经营,应先核对房屋规划用途、当地行业监管要求及小区管理规约,充分评估对相邻业主影响,并依法依规履行征得同意、备案登记、安全管理等义务;对已发生纠纷的,应优先通过协商、物业协调等方式降低对立,避免矛盾升级。 对社区治理而言,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可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完善出入管理、访客登记、消防通道巡查等措施,推动在管理规约中明确短租经营的边界与程序;相应机构可结合治安、消防、旅馆业管理及房屋使用安全等要求,加强对高频短租房源的风险排查与普法提示,形成前端预防与事后处置相衔接的治理闭环。平台方也应强化房源合规提示与信息核验,完善投诉处置和风险提示机制,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外部性影响。 前景——规范发展将成为“网约房”行稳致远的必由之路 “网约房”回应了市场需求,具有一定社会价值,但其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对法律边界的清晰界定与对社区利益的充分尊重。未来,随着城市精细化治理推进和相关规则优化,短租住宿经营将更强调合规准入、权责清晰与安全底线。对经营者而言,守法经营、减少扰民、强化安全,是实现稳定收益与长期运营的基础;对社会治理而言,通过规则明确、协同监管与多元共治,才能在创新与秩序之间取得更优平衡。
该判决既维护了社区居住权益,也为新业态发展划出了法治轨道;在消费升级与居住安全的权衡中,司法裁量反映了"创新不能突破法律边界"的价值导向。随着城镇住房管理条例修订提上日程,如何构建兼顾市场活力与社区治理的监管框架,将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