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男子猝死女友住所引发赔偿纠纷 法院认定未及时施救担责10%

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引发社会对于同居关系中救助义务的广泛思考。

案件涉及一名五旬男性在女友住处突发疾病身亡后的责任认定问题。

事件经过显示出突发状况的复杂性。

2025年1月12日晚,50多岁的男性死者谢某宿于女友巩某住处。

期间谢某饮酒,并自行服用了胃药缓解身体不适。

酒后双方发生性关系。

谢某继续感到身体不适,遂躺在床上休息。

次日凌晨1时至2时间,谢某在卫生间晕倒。

巩某发现后,先是叫邻居帮助将谢某抬至床上,随后外出打车前往谢某工作场地寻找同事。

直至凌晨3时18分,巩某才拨打了急救电话。

医护人员到场后进行抢救,但最终谢某经抢救无效身亡,死亡原因判定为猝死。

法律审理过程中,法院获得的医疗记录揭示了重要背景信息。

根据判决书披露,谢某在2024年2月至3月期间曾因中风症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病2级等基础疾病。

这一信息对案件的责任认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进行了细致的法律分析。

首先,法院认定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谢某在明知自身存在基础疾病的情况下仍然饮酒,在身体不适时与女友发生性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存在风险。

因此谢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法院确定了巩某作为同居女友应当承担的救助义务。

两人长期相处,巩某对谢某的身体状况应有一定了解。

在事发时,两人处于私密空间,无第三人在场,这种特殊关系决定了当一方发生危险时,另一方具有积极救助的法律义务。

然而,法院同时指出巩某的救助措施存在明显过失。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救助的及时性。

从谢某晕倒到拨打急救电话之间,间隔时间过长。

巩某先是组织邻居施救,再出门寻找同事,这一系列举措虽然出于善意,但延误了最为关键的专业医疗救助。

按照医学常识,突发疾病的黄金救助时间至关重要,延误可能直接影响抢救效果。

法院认定巩某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在救助措施上存在过失,未能充分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

基于上述分析,一审法院甘谷县人民法院酌定被告巩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谢某家属急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3万余元。

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件的判决具有典型的法律教育意义。

它明确了在同居或亲密关系中,当他人突发危险时的救助义务范围。

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在突发医疗事件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通常是最有效的救助方式,不应因其他考虑而延误。

对于有基础疾病的人群,更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健康管理,避免危险行为。

生命安全面前,偶然性常常以极快速度到来。

此案的启示在于:健康不是个人的“私事”,更关乎风险识别与责任意识;救助也不是“好心即可”,而要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及时的选择。

把“第一时间呼救”变成常识,把基础病管理落到日常,才能让意外少一些、遗憾轻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