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引发社会对于同居关系中救助义务的广泛思考。
案件涉及一名五旬男性在女友住处突发疾病身亡后的责任认定问题。
事件经过显示出突发状况的复杂性。
2025年1月12日晚,50多岁的男性死者谢某宿于女友巩某住处。
期间谢某饮酒,并自行服用了胃药缓解身体不适。
酒后双方发生性关系。
谢某继续感到身体不适,遂躺在床上休息。
次日凌晨1时至2时间,谢某在卫生间晕倒。
巩某发现后,先是叫邻居帮助将谢某抬至床上,随后外出打车前往谢某工作场地寻找同事。
直至凌晨3时18分,巩某才拨打了急救电话。
医护人员到场后进行抢救,但最终谢某经抢救无效身亡,死亡原因判定为猝死。
法律审理过程中,法院获得的医疗记录揭示了重要背景信息。
根据判决书披露,谢某在2024年2月至3月期间曾因中风症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病2级等基础疾病。
这一信息对案件的责任认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进行了细致的法律分析。
首先,法院认定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谢某在明知自身存在基础疾病的情况下仍然饮酒,在身体不适时与女友发生性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存在风险。
因此谢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法院确定了巩某作为同居女友应当承担的救助义务。
两人长期相处,巩某对谢某的身体状况应有一定了解。
在事发时,两人处于私密空间,无第三人在场,这种特殊关系决定了当一方发生危险时,另一方具有积极救助的法律义务。
然而,法院同时指出巩某的救助措施存在明显过失。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救助的及时性。
从谢某晕倒到拨打急救电话之间,间隔时间过长。
巩某先是组织邻居施救,再出门寻找同事,这一系列举措虽然出于善意,但延误了最为关键的专业医疗救助。
按照医学常识,突发疾病的黄金救助时间至关重要,延误可能直接影响抢救效果。
法院认定巩某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在救助措施上存在过失,未能充分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
基于上述分析,一审法院甘谷县人民法院酌定被告巩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谢某家属急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3万余元。
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件的判决具有典型的法律教育意义。
它明确了在同居或亲密关系中,当他人突发危险时的救助义务范围。
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在突发医疗事件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通常是最有效的救助方式,不应因其他考虑而延误。
对于有基础疾病的人群,更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健康管理,避免危险行为。
生命安全面前,偶然性常常以极快速度到来。
此案的启示在于:健康不是个人的“私事”,更关乎风险识别与责任意识;救助也不是“好心即可”,而要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及时的选择。
把“第一时间呼救”变成常识,把基础病管理落到日常,才能让意外少一些、遗憾轻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