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10万元的酬谢款,险些毁掉一段婚姻,也暴露出当事人对法律风险的严重低估;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 事件起源于一个看似"双赢"的交易。2024年5月,汪女士听同事邵某介绍,只要找个单身男子与邵某妹妹结婚,就能多分拆迁补偿款,事成后可获10万元酬谢。为了这笔钱,汪女士与丈夫钱先生商量,决定先假离婚,由钱先生与对方结婚,获得补偿后再复婚。为了"保险起见",汪女士要求钱先生将名下A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钱先生同意了该安排,两人随即向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书。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邵某随后告知汪女士此事作罢,夫妻俩遂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问题于,A房屋的产权状况并未恢复如初——房产已经过户到了汪女士名下。这一"遗漏"最终成为日后纠纷的导火索。 2025年3月,汪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钱先生名下的B房屋。钱先生同意离婚并平分B房,但主张A房屋也应参与分割。双方对A房屋的归属产生了根本分歧。钱先生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应分得85%份额。汪女士则辩称,钱先生已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其50%份额赠与自己,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现属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的判决揭示了这一交易的法律真相。经审理,法院认定A房屋虽为钱先生婚前购买,但2021年变更为夫妻共有是其自愿行为,合法有效。然而,2024年5月第二次过户至汪女士名下的行为则不同——这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非钱先生的真实意愿,因此该过户行为无效。汪女士不能凭此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在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状况、房产来源等因素后,法院最终判决:B房屋归钱先生所有,钱先生向汪女士支付相应补偿款;A房屋归汪女士所有,汪女士向钱先生支付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两款项折抵后,汪女士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钱先生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共计40936.32元。 这一判决结果对当事人而言可谓"人财两空"。原本想通过假离婚获得10万元补偿,最终不仅补偿没到手,反而要支付4万多元。更重要的是,这一事件暴露出当事人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 法官在宣判后特别提醒,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完全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法院会根据过户原因、双方真实意愿、婚姻情况、有无过错等多上因素,依法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问题。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办理的"假离婚"不仅可能导致人财两空,还违背公序良俗,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近年来,以假离婚规避限购政策、获取拆迁补偿等为目的的虚假登记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当事人往往低估了法律的约束力,高估了"假"的可操作性。实际上,一旦涉及房产、户口等法律登记事项,就不存在真正的"假"——所有登记行为都会产生法律后果,法院在处理对应的纠纷时会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交易目的。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婚姻登记与财产权属不仅关乎个人权益,也关系公共秩序与社会诚信。以“假离婚”谋利看似精明,实则把婚姻当筹码、把法律当漏洞,最终往往反噬自身。守法守信,尊重家庭与规则,才是避免纠纷、保障权益的稳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