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广东省茂名市严某聪案因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回溯至2021年8月22日,吸毒人员严某聪在连续三次吸食毒品后,于交通高峰时段驾驶机动车在省道上实施连续冲撞行为,最终导致4名无辜群众死亡及多车损毁的严重后果。
司法调查显示,被告人严某聪具有长期吸毒史,案发当日1时至7时许三次吸食毒品,主观上明知吸毒会产生严重幻觉却仍驾车上路。
在首次撞击摩托车驾驶人后,非但未停车施救,反而以99公里时速加速逃逸,在不足1公里距离内又连续冲撞三辆摩托车和一辆汽车。
公安机关检测证实其尿液毒品检测呈阳性,其本人亦供述吸毒后产生被追杀等幻觉。
该案审理过程中,三级法院对案件定性形成一致意见。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严某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明知吸毒后驾驶具有高度危险性,仍在公共道路实施连续冲撞行为,主观恶性极深,客观危害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法律专家指出,此案判决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与传统交通肇事罪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吸毒后的认知状态、连续冲撞行为及危害后果,准确界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列为指导性案例,将进一步统一类似案件裁判标准。
近年来,涉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据统计,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正常驾驶的20倍以上。
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释放出明确信号:对于吸毒后危险驾驶这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
该判决既是对逝者生命的尊重,也是对公共安全的有力维护。
道路交通安全不是“个人选择”的边界问题,而是关乎每一位道路参与者生命权、健康权的公共安全底线。
以指导性案例明规则、以严惩重典划红线,是对逝者的告慰,更是对全社会的警醒。
只有将法治震慑与源头治理、社会共治有机结合,才能让“安全出行”不止于口号,真正成为可感可及的公共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