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延续实施创新企业CDR试点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

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关键阶段,三部门此次政策延续释放出明确信号:通过税收杠杆持续优化创新企业融资环境。

公告显示,2026年至2027年间,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差价所得将暂免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则按差异化税率征收。

这一安排既延续了2018年试点以来的政策稳定性,又通过境外税款抵免机制解决了跨境投资双重征税问题。

政策延续的背后,是监管层对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战略考量。

当前,我国正加快构建"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体系,而创新企业普遍存在研发投入大、盈利周期长的特点。

通过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可有效增强CDR产品吸引力,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芯片、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沪深交易所已受理的CDR发行申请涉及企业市值超万亿元,政策延续将为这批企业提供更稳定的融资预期。

从市场影响看,差别化股息税制设计尤为关键。

根据公告,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投资者可享受更低税率,这有助于培育长期投资理念,减少市场短期投机行为。

某券商研究部分析师指出,该政策与公募基金分红税收优惠形成协同效应,预计将提升个人投资者配置CDR的比例约15%。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同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细则。

企业通过CDR融资支付的股息可在税前扣除,发行环节增值税免征,这些措施直接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专家认为,这种"投资者减负+企业松绑"的组合拳,体现了政策制定的系统思维。

展望未来,随着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和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实施,CDR有望成为红筹企业回归的重要通道。

监管部门表示,将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动态优化配套政策,适时研究扩大试点企业范围,为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积累更多经验。

税收政策看似是“成本项”,实则关乎预期与信心。

对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税收政策的延续,不仅为市场运行提供了更清晰的规则坐标,也折射出以制度稳定性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改革思路。

面对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的长期任务,唯有在可预期、可执行、可监管的制度框架下持续优化政策组合,才能更好把资本市场的活力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