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护航企业全生命周期 四川政协委员建言打造“准入更畅、办事更简、退出更顺”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全链条的法律支撑。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看,企业发展可以概括为"有进有出、有头有尾、有始有终"的完整过程。"门好进"反映了企业开办的便利性,"事好办"反映了"放管服"改革的推进,"能退出"则指向市场化、法治化的企业退出机制。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营商环境的完整体系。 破产制度在企业纾困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长期以来,破产制度在我国存在认识误区,许多企业和公众对破产程序心存畏惧。但现代破产法已不再是单纯的清算制度,而是包含重整、和解等多种程序的综合体系。一家陷入债务危机的四川高端装备制造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了困境化解。重整后的企业获得了资金注入,还吸引了新的技术、人才和订单,最终实现了"破茧重生"。这说明破产重整能够激活企业潜能,为困难企业提供第二次生命。 破产制度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经济角度看,通过破产程序处置的企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重新配置,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从社会角度看——破产重整能够保护职工权益——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企业正常运营,避免了简单清算对社会的冲击。四川省法院近三年办理破产案件超3000件,既救活了大批困难企业,也清出了不少僵尸企业,有效发挥了市场优胜劣汰机制。 破产制度完善需要多方合力。四川破产工作的成效,得益于法院审判能力的提升、府院联动机制的完善,以及全社会对破产制度认识的深化。特别是企业思想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从过去谈"破"色变到如今理解"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理念,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对法治化、市场化退出机制的认同。这种观念转变为破产制度的有效运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破产制度的完善方向需要前瞻性思考。破产制度守护的是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终点,而此终点正是市场信心的起点。只有当企业知道困难时有救济、失败时有尊严、退出时有保障,才能鼓励更多市场主体的进入和创新。这要求深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优化破产程序设计,使破产制度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和"助推器"。

企业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是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从"谈破色变"到"破立并举",四川的实践表明,法治化、市场化的破产制度不仅能为困难企业打开重生之门,更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这条改革之路需要立法、司法与市场主体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