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友好建设是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这一理念的提出和推进,反映了我国对儿童发展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民生领域的具体实践。
我国儿童友好建设已有一定基础。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16个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试点建设,覆盖超过三分之一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惠及城乡儿童超过1.1亿人。
这些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次发布的意见,正是在全面总结这些试点建设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更加系统、更加全面的推进方案。
从城市试点到全社会推进,这一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将儿童友好建设由阶段性的"城市建试点"转向常态化的"全社会建机制",覆盖范围面向城乡全体儿童,将儿童友好理念由城市向农村地区延伸。
这意味着儿童友好建设不再是部分城市的探索,而是成为全国范围内的系统性工作,统筹推进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五个方面的友好建设。
在公共政策制定层面,意见提出要充分考虑儿童视角。
各地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引入"1米高度"儿童视角,充分考虑儿童需求。
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友好项目优先纳入政府民生实事清单,确保儿童友好建设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公共空间改造方面,意见提出推进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增补儿童运动、游乐、休憩、校外实践等场所和设施。
推动城乡社区和城市公园设置必要的儿童游憩活动设施,逐步实现街区、社区、公园儿童友好空间全覆盖。
这意味着充分利用街头转角等空间,优先嵌入儿童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通过"见缝插绿"建设儿童身边的小游园、小微绿地,让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更加安全适宜、舒适便捷、自然趣味。
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意见提出持续完善公共服务儿童免费或优待政策。
引导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0至3岁儿童急危重症患者24小时救治绿色通道。
推动中小学校在节假日等时段优先向儿童开放体育场地。
同时,优化儿童出行服务,鼓励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为婴幼儿及其看护人提供优先安检和登乘服务,鼓励引导网约车平台优先响应乘客携带婴幼儿出行需求。
优化儿童文旅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景区放宽儿童免票身高和年龄限制,扩大受益儿童范围。
在权利保护方面,意见强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体现了对儿童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这些政策举措将给有娃家庭带来实实在在的变化。
广大家长将拥有更多放心、安心的"遛娃"好去处,儿童及其家庭能够看得见变化、摸得着实惠、感受得到温度。
从医疗、教育、交通、文旅等多个领域的优待政策,到公共空间的适儿化改造,再到权利保护的加强,儿童友好建设正在成为一个覆盖全社会、全方位的系统工程。
儿童友好建设,既关乎孩子们能否安全、快乐、有尊严地成长,也折射一座城市、一片乡村的治理水平与文明底色。
《意见》把儿童视角嵌入公共政策与公共空间,把服务优化落到出行、就医、文体等日常细节,把权利保障落到法治与安全底线上。
抓住这些“关键小事”持续用力,才能让更多家庭在点滴变化中感受到实惠与温度,也为人口高质量发展与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