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名誉权案一审宣判 网络暴力维权被判违法

一场因卡片交易引发的纠纷,最终演变成了一起网络暴力案件;这起案件的背后,反映出当前网络空间中维权与侵权的界限问题,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紧迫性。 事件起源于一笔商业交易。2024年11月9日,山东男子王超通过某应用平台购买了三张"小马宝莉"卡片,交易金额达2999元,卖家是成都12岁男孩徐涛。交易完成后,王超收到卡片,但随后认为所购卡片系假货。在与徐涛沟通退款事宜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分歧。徐涛的监护人拒绝了退款要求,这激化了矛盾。 问题的关键在于王超随后采取的行动方式。从2024年11月19日开始,王超在社交平台上连续发布多个视频,在频中使用"骗子""诈骗犯"等措辞指控徐涛,并公开了这名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这些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点击量超过万次,引发了大量网友评论和讨论。王超的行为更诱导了徐涛所在小区的邻居、同学以及不知情的网友对其进行网络暴力。 这个事件对徐涛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影响。邻居和同学纷纷询问此事,学校和社区的舆论环境对这个未成年人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徐涛因此遭受了惊吓和恐慌,社会评价严重下降,其名誉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无奈之下,徐涛家属将王超诉至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受理此案,并于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王超及其代理人进行了辩称。被告否认侵权,声称涉案社交平台账号并非其所有,也未发布涉及的视频。同时,王超的代理人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消费维权",不存在主观恶意,并指出徐涛及其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然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推翻了被告的辩称。法院发现,涉案视频中所附的截图、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信息均为双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且应为被告唯一持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法院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侵权行为系王超所为。 在确认侵权事实后,法院进一步分析了王超行为的性质。虽然王超的初衷源于交易纠纷,但其使用的措辞已明显超出了合理维权的范畴。"骗子""诈骗犯"等表述具有明确的贬损性,足以引发他人对被害人的负面评价。更为严重的是,王超在明知徐涛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公开其姓名、电话、住址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不仅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构成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院的判决明确了网络维权的法律边界。判决要求王超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删除所有相关侵权内容;使用其社交平台账号发布道歉声明,保留不少于七天,内容须经法院审查;赔偿徐涛律师费1500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徐涛及其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本案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严格保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不应当成为行为人进行不正当维权的工具。这一表述明确了网络空间的法治底线。 不容忽视的是,王超在收到法院判决后,认可了法院的裁判并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这表明通过司法手段可以有效制止网络暴力行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层面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过程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这一原则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从交易争议到名誉受损与隐私泄露,这起事件提醒人们:网络“围观”并非没有代价,“公开曝光”更不应替代法律程序。纠纷应交由规则与证据解决,表达也必须守住法律边界——这既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身的保护,涉及未成年人更应谨慎。唯有共同维护理性、有序的网络环境,才能让维权回到正轨,也让孩子免受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