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价值5 万元白酒被转走1.7 万元

介绍生意的时候,把钱直接给介绍人可能会有风险。报社记者岳明和通讯员文志林报道了这么一件事儿。2024年1月,有个公司经白某介绍,从李某那里买了价值5万元的白酒。公司先给李某付了3万元货款。然后,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某给白某转了3000元,顺便告诉了李某。李某告诉段某,货款不能给白某。可是,段某还是给白某转了1.7万元。李某觉得没收到剩余货款,就去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把公司告了,要求支付剩下的2万元货款。公司的说法是,白某介绍生意的时候自称是李某的员工,所以给白某付钱算是给李某付了款。但是一审法院不这么看。法院发现某公司的销售清单上写着“欠付李某货款”,这证明公司知道买卖的对象是李某。公司说白某是员工代表李某收钱,可没拿出证据来证明。所以法院认为给白某转账不能算付给李某。一审判决公司还得再给李某2万元和利息。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商丘市中级法院。 二审的时候,公司让白某出庭作证。白某承认他收了2万元货款后交给了李某1万元。不过李某说白某还欠他4158元消费款,这1万元是还消费款的,不是转交给公司的货款。白某也承认欠了消费款,但说只欠了2000多块钱,不是4158元。中级法院觉得公司没拿出授权书、聊天记录之类的证据证明李某让白某收钱或者白某是员工。而且白某作证的时候说李某从没发过工资给他。所以中级法院觉得白某收钱不算代理行为。 李某的证据显示,公司知道买卖对象是李某,第一笔3万也是直接转给李某的;在李某明确说不能给白某钱之后,段某还是给了1.7万给白某,导致李某没拿到全部钱,明显有错。关于消费款的问题:即使白某真的欠了4158元消费款,他给了李某1万后也多收了5842元。这5842元应该是白某把货款转交给李某的钱,应该从欠的2万货款里扣除。所以中级法院改判公司还得再给李某14158元和利息。 另外法官还提醒大家,转钱给介绍人但介绍人没转给卖家的那部分钱可以另外找介绍人要回来。法官提醒买卖双方: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按照约定把钱给卖家或者卖家指定的人。如果卖家没说可以给介绍人钱、也不能证明介绍人收钱对卖家有好处的情况下,买家随便把钱给介绍人就不算履行义务,可能还要再付一次钱。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按照规矩办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