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警示:境外机构借科研合作窃取生物数据威胁国家安全

当前,生物技术与生命科学快速发展,跨国协作在疾病防治、药物研发、生态保护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生物数据作为高价值战略资源,其采集、存储、分析与跨境流转链条长、参与主体多、技术门槛高,若被不法力量利用,将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现实中,个别境外机构以“学术交流”“联合课题”“公益项目”等名义接近国内单位,打着合作旗号获取敏感数据与样本的风险不容忽视。

一是问题表现更趋隐蔽化、专业化。

部分机构通过资金赞助、设备捐赠、平台服务等方式,诱导提供未经审批的生物样本或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个别情况下还可能出现虚假申报、夹带运输等违法行为,试图将样本秘密转移出境。

还有的以“共同建库”“云端分析”“远程运维”为便利条件,要求上传原始测序数据、临床表型信息、研究参数与算法模型,形成对关键数据的实质性控制。

随着自动化测序、云计算、远程协作普及,数据在不同系统、不同节点间频繁流动,任何薄弱环节都可能成为突破口。

二是风险成因既有利益驱动,也有管理短板。

生物数据兼具学术价值、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围绕基因专利、药物靶点、诊断试剂等的国际竞争激烈,数据资源直接影响创新能力与市场主动权。

一些单位在追求科研成果与经费支持时,合规意识不足、风险评估不充分,对合作方背景审查不严,对数据分级分类、出境审批、访问权限控制等制度落实不到位。

技术层面上,部分关键设备、分析软件和云平台依赖境外供应商,若在设计或运维环节存在“后门”、权限滥用或日志缺失,可能形成隐蔽的数据外流通道。

此外,样本与数据管理涉及多学科、多部门协同,若标准不统一、责任边界不清,也容易出现“制度有、执行弱”的情况。

三是外溢影响可能从科研层面扩展到安全层面。

首先,珍贵生物样本和人群遗传数据一旦被非法获取,可能导致我国在基因专利布局、生物制药研发、精准医疗等领域受制于人,核心技术与产业竞争力面临被动。

其次,大规模人群基因数据被滥用,可能被用来分析健康状况、遗传特征和族群结构,形成针对性“生物画像”,为不当技术手段提供依据。

再次,若不法力量将样本与数据用于有害研究,甚至研发具有特异性指向的生物制剂,将对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带来不可承受的后果。

生物安全具有“低概率、高危害”的特点,不能以侥幸心理对待。

四是对策关键在依法合规、体系防护与全链条治理并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作出明确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向境外提供相关信息应依法履行事先报告、提交信息备份等程序;境外主体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以及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并确保中方单位和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参与,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面向科研单位与企业,应建立“合作立项—样本采集—数据处理—跨境传输—成果发布”全流程合规审查机制,明确数据分级分类、最小化共享原则和脱敏匿名化要求,强化合同条款约束,落实可追溯的访问控制与日志审计。

面向技术系统,应推进关键软硬件安全测评与供应链审查,完善本地化备份、权限分层、异常行为监测,防止远程运维成为薄弱环节。

面向人员管理,应加强科研伦理与国家安全教育,建立“红线清单”,对涉及敏感样本与数据的岗位实施更严格的培训与监督。

五是前景判断在于在开放合作与安全底线之间实现更高水平的平衡。

高质量的国际合作仍是推动生命科学进步的重要路径,但合作必须以规则为前提、以安全为底线。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和生物产业升级,围绕遗传资源、样本库和算法模型的竞争将更为激烈,跨境数据流动监管也将更精细化、常态化。

可以预期,未来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科研合作将更强调“可控开放”,通过标准化合规流程、可信数据空间与安全计算等技术手段,在确保数据主权与个人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共享利用。

同时,社会层面也需形成共同防线,提升对可疑合作、异常采购和不明数据需求的识别能力。

生物数据安全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容不得半点松懈。

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合作日益深化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既要积极参与国际科学合作,共享技术成果,也要坚决守护好我国的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这一战略性资产。

每一位科研工作者、每一个科研机构都应当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在追求科学进步的同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拒绝非法数据共享。

只有全社会形成共识、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防范生物领域的安全风险,为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筑起坚实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