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信访接待室录像能否“依申请公开” 矛盾纠纷化解和群众诉求表达中,综治中心、来访接待中心等场所的信访接待室承担着接待、释法、协调的重要功能;为规范接访秩序、留存处置依据、提升安全防控能力,不少接待室配备了录音录像或监控设备。实践中,少数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或答复结果存在异议,转而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调取接待过程影像材料,用于后续申诉、复查或诉讼举证。由此产生一个现实问题:此类监控录像是否属于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能否拒绝公开,边界在哪里、标准是什么。 原因:功能定位决定信息属性,公开与安全需平衡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南京某街道办事处收到吕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公开其在街道信访接待室与工作人员谈话的全程录音录像。街道办经审查认为,有关录像系为维护机关内部安保秩序、保障日常办公安全而设置的监控材料,属于内部管理用途信息,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吕某不服,向所在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依法履行补正、听证、中止等程序后作出维持决定。吕某继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公开录像。 法院在裁判中明确,判断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关键不在于信息“产生于机关场所”,而在于其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是否属于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对信访接待室监控录像而言,其主要目的在于内部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和突发情况处置取证,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内部事务信息”范畴,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法院同时审查认为,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并说明理由,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程序处理并无不当,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影响:厘清“应公开”与“可不公开”的制度边界 此案传递出清晰信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更好促进依法行政,但并不等同于“凡机关留存皆可公开”。对以内部管理为主的安保监控材料,若一概纳入公开范围,可能带来多重风险:其一,影响机关安全与日常管理秩序;其二,可能牵连接访工作细节、内部流程安排等管理信息,削弱规范化运行;其三,若被片面截取使用,容易引发新的争议,不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同时,案件也提醒各地在推进阳光政务的同时,需要在安全、秩序与公开之间保持制度张力,依法把握尺度。 对策:完善告知与救济指引,推动信访依法有序 从治理角度看,减少类似争议,需要在三个上同步发力。 一是接访场所规则要更清晰。对监控设备用途、保存期限、调取条件等,应以醒目方式告知,减少误解与对立情绪,提升接访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二是答复要更规范。对依申请公开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公开决定时,应当明确告知适用条款、事实理由以及救济渠道,做到“说理式答复”,以程序正当提升公信力。 三是救济路径要更顺畅。信访事项不服,制度已提供复查、复核等法定渠道。当事人应当围绕处理结论和事实认定,依法提交证据材料,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争议;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应更关注其是否与行政机关履职信息直接相关,避免将内部安防资料视作普遍可调取的“证据库”。 前景:在法治轨道上提升治理效能与群众获得感 随着政务公开不断深化、基层治理更趋精细,群众对程序规范、沟通质量的期待持续提升。下一步,有关部门可结合信访工作实际,更细化内部事务信息与可公开信息的界限标准,推动形成“依法公开、合理保密、便民利民”的制度实践。同时,通过规范接访记录、优化释法说理、强化复查复核指引,让信访矛盾回到实体解决上来,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信访接待室的监控录像是否公开,表面是“信息能不能给”,实质是“权利如何实现、秩序如何维护”;司法裁判以规则划线,提醒各方:依法公开必须守边界,依法维权更要走正道。只有把公开制度用在提升行政透明的刀刃上,把救济机制用在解决实体争议的关键处,才能在公开与秩序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为基层治理注入更稳定的法治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