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发布了个新消息,专门说了《生态环境法典》怎么要求环评单位。具体来说,接受委托做环评的单位,首先得保证绝对不能和审批部门有任何利益牵扯,并且还必须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那里备案。要是做不到这两点,那后果可就严重了,轻则罚款、重则停业。 其实这是这次法典里对环评编制单位的硬规定。第九十九条里头写得很清楚:受委托编制报告书和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得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干活,建立好质量控制制度,保证写出来的东西客观、真实、准确。这帮单位和人员还得信用记录良好,不能和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有利益关系。 具体到怎么管呢?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得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至于怎么监督管理,具体办法还要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怎么定。第一百条又说,建设单位得对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内容负责,编制单位对自己写的东西也要担责。 市级以上的政府部门还要加强对编制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跟考核。审批部门对那些有违法行为的编制单位、主持人还有主要人员要进行信用监管。而且谁也不能给建设单位指定必须找哪家技术单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是关于处罚的标准。要是违反了规定搞出假报告或者结论不正确的情况,主管部门会没收违法所得还得罚款。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是关于前面说的利益关系和备案问题的处罚。如果单位和审批部门有利益关系或者没备案的话,就会被责令改正并罚款;要是还不改的话,就会报上级批准责令停业。